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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间金融案件审理状况(2012-2014年)

发布时间: 2019-04-16 16:2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3476

引言

2012626,我国首条民间金融街在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正式开业。20136月,在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下,越秀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在广州民间金融街挂牌成立,并在街内设立审判法庭,开展审判工作,为金融案件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的诉讼服务。与此同时,为更好地防范和处置民间金融纠纷,越秀区法院对民间金融案件在审判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专题调研,调研成果《从拓展到规范:民间金融纠纷防范与处置之进路》得到了省、市法院的充分肯定和市、区领导的重要批示,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度优秀调研成果,被国家级报刊《金融时报》刊登,并收录于《2014年中国广州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

越秀区法院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积极参与金融生态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优化金融审判的效率和效果。本次发布民间金融案件审理状况(2012-2014)白皮书,旨在客观反映越秀区法院近三年来民间金融审判情况,总结民间金融案件的特点和存在问题,剖析成因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主文

一、民间金融案件审理概况及特点

(一)民间金融案件审理概况

1.案件受理情况

近三年,越秀区法院受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类民间金融案件数量不断上升。20121月至201412月,共受理小额贷款案件84件(涉案标的378740996.07元)、融资担保案件333件(涉案标的703042734.22元)、典当案件36件(涉案标的265879871.45元),三类案件诉讼标的合计13亿4766万元。民间金融案件占银行类金融案件(不含信用卡案件)比例逐年上升。

2.案件审结情况

近三年审结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类民间金融案件280件。结案方式有判决、调解、裁定三种,其中判决207件、裁定撤诉45件、裁定驳回起诉7件、调解21件。

(二)民间金融案件审理特点

1.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上升态势明显

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类民间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数额呈现大额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较多。2012年受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典当类案件共57件,其中涉案金额100万以上的为13件;2013年受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典当类案件为117件,其中涉案金额100万以上的为32件;2014年受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典当类案件数量为279件,其中涉案金额100万以上的为95件。

2012年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类民间金融案件涉诉金额为2.02亿余元,2013年为4.21亿余元,2014年为7.24亿余元,两年时间内,民间金融案件涉案金额上升2.58倍。

 

2.小额贷款案件数量骤增

近三年诉至越秀区法院的小额贷款案件数量呈几何递增趋势,案件受理数量比其它两类案件上升明显。2012年受理的小额贷款案件为1件,涉诉标的1088766.67元;2013年为7件,涉诉标的56085700元;2014年为76件,涉诉标的321566529.40元。小额贷款案件涉诉金额上升态势明显。

3.民间融资息率趋向高利

近三年受理的小额贷款案件,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基本接近或等同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典当案件的合同综合费率执行24-42‰的费率标准。在该两类案件中的大部份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除需按合同订明的利率标准计算占用贷款期间的利息外,还需要按日支付1-3‰的违约金,利率加上违约金后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4.案件财产保全数量增多

2012年,在民间金融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为10件;2013年上升至23件;2014年攀升至88件,其中受理的76件小额贷款案件,有60件申请了财产保全,民间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财产保全工作。

二、民间金融案件审理涉及的问题

(一)专门性法律法规不完备

目前调处民间金融法律关系的法条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配套规定多属政策性文件,法律位阶低,难以成为司法机关调处纠纷的法律依据。如小额贷款公司违反500万元贷款上限的行为,典当行经营纯信用担保典当的行为,司法机关难以直接认定无效。缺乏一部专门调整民间金融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导致民间金融案件裁判尺度难统一,不利于民间金融纠纷的解决。

(二)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民间金融企业有别于银行金融机构,出于信贷风险考虑,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中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但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并未严格按照规定发放贷款,为规避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在与借款人签订大额贷款合同后,将贷款拆分成多笔发放,违规经营。

 

(三)案件调解难

民间金融案件涉及的债务担保人较多,平均涉案被告人数为3.39人,个别案件的被告多达10人以上,当事人数量多给法院的送达和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且不利于法院组织调解,案件调解难。

三、民间金融案件成因分析

(一)民间金融企业追求高利导致长期高风险经营运行

民间金融企业未被纳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金融管理机构的常规管理系统中,受到金融监管规制较小,利率监管相比银行受到的限制也较小。民间借贷本有利率高的特征,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更是民间资本运作的高回报方式,致使一些民间金融企业为达到收取高利的目的,迟延起诉,通过延长资金回收期限达到利息、违约金计算最大化,但到其真正起诉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往往已倒闭、甚至跑路,致使债权追收错过最佳时机。

(二)民间金融企业风控意识不强导致不良贷款增加

从诉至法院的民间金融案件看,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情况普遍。由此说明民间金融企业对客户资信审查不严、贷后跟踪力度不够。如某小额贷款公司因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贷款诈骗,巨额贷款难以收回;沈某某涉嫌非法集资系列案,使某典当行成为受害单位之一;华鼎、创富案件致众多借款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民间金融企业融资风险增大

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民间金融企业至今仍未能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此问题不利于民间金融企业降低和防范信贷风险。此外,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数据外,还有其他反映企业、个人征信情况的信息掌握在司法机关、政府工商、税务、车管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通讯、保险、民营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地方,全覆盖、多方位征信系统尚未建成,民间融资经营风险尤在。

四、越秀区法院加强民间金融案件审理的主要措施

越秀区法院在审理民间金融案件中创新五项机制:立审执一体机制、繁简分流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双向反馈机制、专业化审判机制,保障审判效率和效果。

(一)建立立审执一体化解决机制,实现案件“快立、快审、快执”

1.创新立案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在立案环节上推行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立案大厅的诉讼服务中心落实做好立案指引、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疑问解答、诉讼引导等工作,安排专门窗口和专业立案法官接收民间金融案件诉讼材料,缩短案件审查时间,提高立案速度。在诉讼材料送达环节上,按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印发电子送达须知,倡导当事人提供电子邮箱、手机、传真号码,推进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

2.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对于诉至法院的民间金融纠纷案件,及时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及时发布应诉公告,防止程序空转,提高审判时效性。对各类民间金融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案件共性和特点,制作对应的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操作性较强的格式模板,提高庭审质量、减少开庭次数,加快裁判文书制作速度,实现案件效率与质量的统一。

3.深化执行措施,破解执行难题。在执行中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要求,建立法院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电子查询、冻结、扣划系统,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定期公布、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的衔接和配合,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信贷、出入境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达到执行效果和目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题。

(二)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实现案件“流水作业”与“精工锻造”有机结合

越秀区法院在审判中紧密围绕“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目标,探索民间金融案件审判规律,合理界定案件“繁”、“简”标准,注重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1.“简易式”速裁,简案出效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于法律关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安排独任法官进行审判,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对诉讼频率较高的民间金融纠纷案件,归纳要点、总结规律,制作类型化案件文书模板,加强文书规范化制作水平,通过快速审理简易案件体现效率。

2.“专家式”会诊,繁案出精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金融案件,通过专门办案组、审判长会议的形式,集中审判力量,逐案攻破,力求将此类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同时总结裁判经验,加强调研,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实行诉调对接机制,妥善处理民间金融纠纷案件

1.建立非诉调解平台,依托多方力量促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越秀区法院以“诉前联调工作室”为平台,以各类非诉讼调解组织为依托,对诉至法院的金融案件,在立案前先行引导当事人到法院设立的诉前联调工作室,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组织、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调解。

2.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委会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双方当事人的需求,依法进行司法确认,使非诉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和高效,避免当事人对簿公堂,和平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推行双向反馈机制,共同防范民间金融业务风险

1.“走出去”,提出建议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通过审判实践,疏理案件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民间金融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风险点和法律问题,向相关企业提出法律意见,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定期走访金融街内企业,了解民间金融行业业态状况,开展讲座交流,发挥司法能动性作用。

2.“请进来”,听取意见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注重民间金融案件的审判质量和示范性作用,重视民间金融企业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积极予以采纳,有分歧的则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其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民间金融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专业审判机制,提高民间金融案件审判质效

1.设立金融审判庭。20136,越秀区法院在全市基层法院首先设立金融审判庭,庭室审判力量配备精良,15名干警全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4人为研究生学历。金融审判庭专门审理借款、保险、信用卡、信用证、期货交易、信托、证券、票据等金融商事案件。同时,越秀区法院在广州民间金融街设立法庭驻点,为案件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提供便利条件。

2.培育专家型法官。2012年下半年,越秀区法院制定《专业化审判执行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首推专家法官制度,优中选优,在法官队伍中挑选专家型法官,以点带面,着力培育金融审判人才,推进和深化专业化审判,实现了审判改革创新,取得良好效果

3.遴选专家陪审员。为适应金融专业审判的需要越秀区法院将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11名具有金融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优先安排金融审判庭使用以适应金融案件专业化审判

五、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纠纷的建议

(一)完善配套金融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由于目前与民间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甚完备,不少问题处于“灰色地带”,纠纷解决缺乏统一标准,故立法机关应根据当前民间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修改和清理不合时宜的规定,制定诸如“民间借贷法”和“民间金融管理条例”等专门性金融法律法规,将一些有助于民间金融发展的地方政策性文件纳入金融法律或行政法规当中,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作为金融办、经信委等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告、谴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暂停业务、吊销金融经营资格等处罚措施。

(二)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依法依规自律经营

1.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贷前审查力度,严格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生产经营及财产状况,注重以财产形式担保为主,尽量减少保证人担保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潜在金融风险;加强贷中跟踪制度,贷款后及时跟踪借款人经济状况或生产经营状况,如发现有不能及时还款的危险,需及时向其催收贷款;加强发生纠纷后的催收制度,一旦借款人发生不能还款情况时,应及时循司法程序催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2.融资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前应全面分析被担保风险程度,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应谨慎处理;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欠债情况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应对被担保人运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以便发生风险时及时处理。

3.典当行。在办理当物质押、抵押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对于金融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在收执原件时应做好质押标记,并进行定期跟踪,如发生当户逾期偿还当金不赎当情形时,及时处置当物。

(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拓宽纠纷化解渠道

1.专业仲裁。20117月由金融监管部门、市金融办、金融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共同组建的广州金融仲裁院,汇聚了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专家、学者、律师等金融专业人员,为民间金融纠纷提供一个公正、高效、快捷、符合国际通行准则的仲裁解决机制;

2.民间调解。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和民间金融协会可以参照保险行业成立的保险争议调解中心形式,组建民间金融争议调解中心,对民间金融纠纷进行民间调解,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引导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诉前评估。探索诉讼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委托专业人员以中立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让其合理预测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日前,越秀区法院聘任了15名来自高校法学院的专业人员作为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员,为当事人提供诉前中立评估工作。

六、展望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从国家战略层面赋予了广州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携领区域金融发展,更广泛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竞争的重大历史使命,为广州金融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随着广州进一步推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建设,民间金融市场将日益活跃,区域特色金融将进一步展现。与此同时,与民间金融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会不断涌现,相关案件纠纷也势必不断增多。对此越秀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力量,创新工作模式,发挥审判职能,为区域金融建设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配强配齐人员,进一步强化专业化审判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交易品种日渐多样化,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问题越趋复杂化。法院在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上将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招录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扩大专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至金融机构风控部门、金融企业、高校金融专家、学者,法律人士等金融专业人士,充实专业合议庭审判力量,推进专业化审判。积极参与各类学术组织、金融论坛,充分利用各种学术平台,增强审判人员的知识面和理论水平,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创新工作模式,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拓宽送达渠道,进一步提高送达效率。针对民间金融案件存在的“送达难”问题,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和送达效力,提高送达的有效性。

探索抵押权偿债的非诉特别程序。法院依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创新金融债权实现方式,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权利。

强化服务保障,进一步便利当事人诉讼。在长堤民间金融街设置审判法庭,安排审判人员进驻办公,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就近开庭,提高审判效率;利用法庭驻点深入金融街的地理优势,及时调处民间金融纠纷,掌握街内民间金融发展动态。

(三)加大司法公开,提高审判公信力

加大庭审公开、裁判公开、执行公开的司法公开力度,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各项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司法公开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审判权、执行权高质量运行。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范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提高生效裁判文书上网覆盖率,通过公开裁判文书,以判例形式为民间金融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指引。

(四)加强审判调研,适应金融创新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融入网络元素的民间金融将越来越多,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金融事物应运而生。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加上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民间金融资金进入网络借贷平台,在赚取高额利润中将伴随着更大风险隐患。越秀区法院将加大相关问题调研力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对存在问题适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提升民间金融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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