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广州市两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形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广东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实施细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互联网”是指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法院网、广州审判网等法院指定公布裁判文书的网站。
第三条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广州审判网、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 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依法判处死刑的;
(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
(七)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八)当事人申请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并经法院准许的;
(九)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由一审法院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检查、管理、通报两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情况;
(三)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法院信息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提交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在2日内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技术处理,并在承办法官审核确认后及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法院网、广州审判网。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运行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法院调研部门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收集、汇总、分析公众和当事人对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意见,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提交案件承办部门研究处理,同时报司法公开办公室、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办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文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日内提交应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并对隐名处理后的裁判文书于3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至第八款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报庭领导审批。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款“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须经庭领导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处理。
确因法定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承办法官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市中院须报庭领导审批,基层法院须报主管院长审批。院、庭领导同意后,由承办法官填写《已上网裁判文书撤回登记表》,并将该表以OA方式报审管办和自动化科,同时将领导审批件报审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纳入法官及部门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审管办每年将上网裁判文书的抽查等统计情况报政治部。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两级法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本实施办法中遇到的问题,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