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专家法官 黄莹

期待与落差: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问题研究——基于醉驾入刑一周年审判实践分析

发布时间: 2014-12-25 16:4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872

为国之要,在于刑法,法急则人残,法宽则失罪。

——后晋·刘昫《旧唐书·列传·唐临》

 

内容提要

2011 51日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后,由于统一量刑指导意见的缺位,各地法院面对大量涌现的危险驾驶犯罪,对该罪量刑的把握不同,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各地 罪不同罚的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尤其是部分地区见诸报端的免刑及缓刑判决,与社会大众所期望一律判处监禁刑的心理预期有较大的心理落差。危险驾驶罪的量 刑失衡问题亟需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解决。笔者认为,不管是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还是从内在的法理分析来看,都应对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区分对 待,对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充足的依据,且相对监禁刑,判处缓刑还具有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为解决量刑失衡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审判实 践的相关数据及案例分析,参考量刑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制定科学的量刑规则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具体而言,就是以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为基础确定基准刑, 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调整基准刑,最终确定宣告刑。通过建立科学的量刑规则,能够实现对危险驾驶罪的均衡量刑。

全文共9770字。

 

一、   争议背景:相差数十倍的缓刑适用率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危险驾驶行为列入犯罪之前, 社会上就因孙伟铭案”“胡斌案等社会热点事件,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引发广泛争议,社会大众要求以更为严厉的刑法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 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对民众强烈呼声的回应。在法律实施后,全国各地对醉酒驾车[]行为出现了快抓快审的过热现象,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对醉酒驾车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疑问。为此 高法院张军副院长曾提出不能仅因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的就一律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公安部、最高检随后均表示对于体内酒精含量超过 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媒体也是一边倒的质疑张军副院长的表态,由此引发人们对醉酒驾车是否一律入罪以及是否能适用缓 []、免刑的争议。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的差异体现两种观点之争。

第一种是原则上判处监禁刑,严格适用缓刑。以江苏省为例, 201151日至20111231日期间,江苏省各级法院判决危险驾驶案件1748件,其中适用缓刑的为23件,缓刑适用率仅为1.32%[]

第二种是区分对待,缓刑适用率高。醉驾入刑一周年来,广东、重庆、安徽、云南等省市适用缓刑的比例都超过40%,部分地方达到73%[]。以笔者所在的ABC区为例,在201151日至2012430日期间,共判决危险驾驶案件116件,其中适用缓刑的为66件,定罪免刑2件,缓刑及免刑适用率共为58.62%

面对司法实践中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理论界的一种观点认为 醉驾入刑刚刚实施不久,其立法目的还未完全实现,不应过早适用缓刑。北京大学博士后江溯就表示从政策上来讲,对于刑法的使用方案要考虑何时宽何时严,民 众对醉酒入刑是很期待的。这种立法已经取得一定成就的情况下,如果民众形成了比较好的驾驶车辆的习惯,可以考虑缓刑及诸如此类的措施,适当的放宽适用法 律,但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应过多强调缓刑。[]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对部分情节轻微的醉驾者适用缓刑,是法律的理性回归,醉驾入刑的目的是一般性的预防,若因惩治犯罪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则违背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初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表示从刑事的角度来看,(对危险驾驶罪)应当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当前的大前提下,适当性、有针对性的’”[]

面对新法律的实施,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新法律的理解认识不 同,出现一些偏差是正常的,但目前不同地区法院就缓刑适用问题出现悬殊极大的判决,部分民众也因此对缓刑判决产生不理解,这已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司法权 威,引起司法的混乱。以缓刑适用为代表的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衡问题亟需在立法、司法实践中予以解决。

二、参考借鉴:境外对危险驾驶犯罪处罚概况

(一)是否构成犯罪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酒后(醉酒)驾车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何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规定了危险驾驶犯罪。如英国、日本、德国、意大利、中国香港等。2、以其他罪名规制酒后驾车行为。部分国家如法国、 瑞士、新加坡在刑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危险驾驶类犯罪,但却笼统规定了较抽象的对他人造成危险罪” , 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注意义务, 使他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的行为。法国刑法第223-l 条对该罪作出上述抽象规定, 同时在第223-18 条规定犯该罪的可以并处吊销驾照, 足见第223-1 条中引起危险的行为包含危险驾驶行为[] 3、以现有罪名加重处罚。在俄罗斯,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在罗马尼亚,若因酒精影响驾车导致他人伤亡的,按加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 致人伤害罪处罚。4、个别国家和地区未以刑法手段调整酒后驾车行为。如在阿根廷,未规定危险驾驶犯罪,也未规定酒后驾车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或其他犯罪的加重 处罚情节。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的中国属于第4种情况,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我国刑法直接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属于第1种情况。

(二)犯罪形态

在将危险驾驶作犯罪的国家或地区,对其犯罪形态规定并不一 致。部分国家和地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如中国香港规定酒精含量超标而企图驾驶机动车即构成犯罪。个别国家和地区则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为具体 危险犯,如泰国刑法第232233条的规定都强调足以危害他人足以危害乘客。然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德国、西班牙、加拿大、中国台湾、澳门 根据危险驾驶犯罪有无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分别将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分开规定,并规定不同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体制下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单纯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如因危险驾驶行为而造成严重事故,则由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调整。

(三)刑罚措施

针对单纯的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的,即抽象危险犯下的危险 驾驶犯罪,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是否判处监禁的问题上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处罚态度。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初次醉驾并不适用监禁刑。在加拿大,醉酒驾车会被认定 属于刑事犯罪,但首次醉驾的处罚是罚款1000加元,禁止驾驶1年。若第二次醉驾,才会被判入狱30天,禁驾两年。另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初次醉驾就规定了 监禁刑,并设置了较高的法定刑期。日本规定,醉酒驾驶的,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香港地区规定酒后驾驶的,经公诉程序认定构成本 罪的,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并处20000港元罚金;经简易程序认定构成本罪的,初犯时最高可判处6个月监禁,并处10000港元罚金;再犯或多次犯罪 时,最高可判处12个月监禁,并处15000港元罚金。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对初次醉酒驾车构成犯罪 的,刑事处罚有单处罚金、以或科方式规定处监禁或罚金、以并科方式规定处监禁和罚金三种情况。与内地饮酒风气、社会习惯等方面相似的香港地区规定危险驾驶 犯罪的法定刑比内地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设置更重,但需要说明的是,香港地区整体上对犯罪单处罚金率及缓刑适用率远高于内地,实际判罚时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也 轻于内地[]。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即对没有发生事故或发生轻微事故的醉酒驾车行为,很多时候都采用非监禁的处罚,如单处罚金、社区劳动、适用缓刑等。

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罪名的设立是借鉴了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实践,同样在量刑时,我们仍可以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司法实践。虽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但根据刑法理论,并不禁止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既然境外国家和地区能对单纯的醉酒驾车行为适用非监禁的刑事处罚,那么我们国家对危险驾驶罪适用以缓刑为代表的非监禁处罚也并非不可。

三、理论基础:适用缓刑之法理依据及其意义

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并非简单的参考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非监禁处罚的实践就拍脑门决定,其拥有充足的法理依据支撑,并具有积极的法律、社会效果。

(一)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之法理依据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准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及刑罚的执行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任何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和适用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数千年来不管是官方还是民众都有重刑主义刑罚文化思想,崇尚刑罚万能,认为通过严苛的刑罚可以解决社会上任何不和谐现象,严打就属于这种思想之下的产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是对重刑主义思想的纠正, 其基本内涵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1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 在借鉴西方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合理部分的基础上,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极少数社会危害大、拒不悔过 的犯罪分子要打击和孤立,对大多数社会危害性小、知罪悔罪的犯罪人要教育、感化和挽救,做到宽严适中,既要保持刑法必要的威慑力,同时要防止打击力度过 大,使刑法这把双刃剑朝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

具体到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根据被告人体内酒精 含量、有无发生事故等情节,对不同被告人作区分对待,对体内酒精含量高、危险性高的被告人原则上判处监禁刑,保持刑法威慑力;对体内酒精含量低、危险性低 的被告人以教育、挽救为主,原则上可以适用缓刑的就适用缓刑,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

2、刑罚轻缓化的必然要求

刑罚轻缓化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践的一个趋向,其是刑法进化的必然结果。在刑事立法上表现为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在刑事司法上表现为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12]各国刑法对初犯、偶犯采取更为轻缓的刑罚,大量使用缓刑或其他非监禁的刑罚。目前世界多数国家的缓刑适用率都在50%左右,加拿大、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更是达到70%以上[13]。近年来,我国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放宽自首立功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新《刑诉法修正案》规定轻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将非监禁刑适用率列为法院排头兵指标竞赛重要指标等等一系列措施都是朝着刑罚轻缓化的方向发展。在一系列措施的作用下,2011年我国的轻罪案件所占比例和非监禁刑适用率分别上升到85%34%,取得了长足进步。

危险驾驶罪不论从法定刑还是宣告刑上来说,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都是当之无愧的最轻罪名,对该罪大量适用缓刑非但没有违背立法原意,而且正是对刑罚轻缓化这一国际趋势的回应。

3、合理协调不同罪名的现实要求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由醉酒驾驶引发的其他犯罪是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这两个罪名关联 度较高,其中交通肇事罪是较为常见的。虽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个属于故意犯罪,一个属于过失犯罪,但都是惩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罪名,危险驾驶 罪作为一个危害后果小甚至是并无实际危害后果的罪名,不应在实际处罚时重于危害后果大的交通肇事罪。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是我国缓刑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 一,缓刑适用率达70%以上[14]。在此背景下,如果还对危险驾驶罪一律判处监禁刑,与大量适用缓刑的交通肇事罪相比,将会出现严重的罪责刑不适应。对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也正是考虑到其与交通肇事等罪名合理协调的问题。

(二)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意义

1、有利于树立科学的刑罚观

中国的传统刑罚观念崇尚重刑,不管社会精英还是普通民众大 多对以死刑为代表的重刑有着一种狂热的态度。这种重刑主义刑罚观在立法司法中也处处体现,如部分罪名法定刑起点设置较高;量刑首先考虑较重的有期徒刑,其 次才考虑拘役;先考虑监禁刑,再考虑非监禁刑;以判处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平息舆论炒作等等都是重刑主义刑罚观的体现。重刑主义刑罚观只片面强调刑罚的报应 功能,而忽视刑罚的预防功能。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刑罚观念具有明显的情绪化,理性化程度不高,影响刑罚观念自身的合理性和效率,进而影响整个刑罚的社会效 [15]。目前部分学者及民众对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的不理解,正是受重刑主义刑罚观的影响。对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阐述判处缓刑的优势及监禁刑的弊端,可以在潜移默化中改变或弱化人们重刑主义刑罚观,有助于科学的刑罚观念形成。

2、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刑法讲究效率,在司法工作中讲究二八理念,即以20%的时间完成80%常规性事情;以80%的精力完成20%疑难问题,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的最佳平衡[16] 根据我们对2009-2011BC区刑事审判庭工作时间投入比统计显示,不计算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等情况下,每个办案法官需要花费 81.4%的时间去完成30.3%案件的工作,事实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也基本是包含在这30.3%的案件中,这样算下来更符合时间 投入比的二八理念

表一            2009-2011年审判员工作时间投入比

审判员三年来人均年结案

平均耗时(分钟)

共需耗时(分钟)

其中人均结简易程序案

99

85

8415

其中人均结刑事执行案

14

30

420

其中人均结普通认罪案

57

220

12540

其中人均结普通不认罪案

68

865

58820

其中人均结无罪、群体性、督办、重审等复杂案

6

5790

34740

另附民案增加时间

5

255

1275

被害人(单位)参加诉讼案

5

110

550

另根据对书记员工作量的统计[17],常规情况下每件简易案[18]需花费200分钟的工作时间,但每增加一名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则工作时间需增加一倍[19]。另外很多地方的看守所羁押的刑事犯罪人过多,出现爆仓状况,判处缓刑也有助于减少看守所的监管压力。故对符合条件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判处缓刑,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3、有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缺陷

短期自由刑虽对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其存在的一系列 弊端不可忽视,如行刑威慑达不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被告人教育时间不足,还易受交叉感染;强化部分被告人的犯罪意识;后续影响大,不利于被告人正常回归社 会等。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可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产生上述负面影响,使其在社会中接受更好的教育改造。

4、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

不同于以受教育程度低、无业人员为主的两抢一盗、毒品等常 见传统犯罪,危险驾驶罪的多数被告人受教育程度较高、具有稳固正当的职业,如果对他们一律判处监禁刑,必然会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生产工作,还可能会因对部分 被告人的收押而导致企业停工、员工收入减少甚至是失业。对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判处缓刑,有助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运行,实现更优的社会效果。

四、现实出路:根据审判实践构建科学量刑规则

解决因缓刑适用问题导致的量刑不均衡问题,需要尽快建立科学、统一的量刑标准,防止在量刑时过于严厉或轻缓,保证量刑的均衡性。在全国统一量刑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参考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指导意见,就构建科学的量刑规则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科学量刑规则的基本原则

1、以体内酒精含量为基础确立基准刑

醉驾入刑之初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就有主观控制标准与客观统一标准之争,前者认为应以个体对酒精的耐受能力的不同为基础作出差异性的判决,后者认为从效率及整体公正的角度来看,应当以体内酒精含量为基础作出判决。我们认为,对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依据20045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同样,在量刑时也应以体内酒精含量为基础确立基准刑。

2、以其他量刑考虑情节确定宣告刑

客观统一标准能保证在整体上对危险驾驶罪的公正判决,但不可否认仅以客观标准来量刑必然会在个别案件中产生轻罪责刑罚的尴尬状况。故我们在确立基准刑后,还需要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过程中的主客观因素,对被告人酌情从重或从轻处罚,最终确立宣告刑。

(二)科学量刑规则的量刑因素

1、客观方面:体内酒精含量

体内酒精含量的多寡是对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基本因素,原则上来说,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应与其所受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笔者翻阅一年来BC区审结的116宗危险驾驶案件判决书,并将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与判处刑罚轻重进行统计,见表二:

                 体内酒精含量与判处刑罚的对应关系

               判决情况                              

拘役1个月

拘役2个月

拘役3个月及以上

缓刑及免刑[20]

合计

非监禁率

80-120mg/l00mL

1

0

0

33

34

97.06%

120-160mg/l00mL

5

1

1

32

39

82.05%

160-200mg/l00mL

16

5

2

2

25

8%

200-240mg/l00mL

2

1

9

1

13

7.7%

240mg/l00mL以上

0

0

5

0

5

0

合计

24

7

17

68

116

58.62%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体内酒精含量越高,判处刑罚越严厉,适用缓刑的概率越低;体内酒精含量越低,判处刑罚越轻,适用缓刑的概率越高。

2、主观方面:主观控制能力

【案例一】邓某危险驾驶一案

被告人邓某在早上五时左右酒后驾车在等候红绿灯时睡着,直 至早上七时左右,邓某才将汽车驶离路中央,期间曾有治安员试图叫醒他而未果。邓某将车从路中央行驶离开约百米即撞到路边护栏,然后又继续睡觉。交警赶至现 场后,其还拒不配合酒精测试。后经强制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8.2 mg/100ml

【案例二】施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车被交警例行查车查获,未发生事故,能够配合交警工作。经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74.2mg/100mL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施某某体内酒精含量差 不多是邓某的3倍,但从双方的表现来看,我们并不能得出体内酒精含量更高的施某某酒后驾车的潜在人身危险性一定高于邓某,反而可以看出邓某的主观控制能力 更差,客观上也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故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对个体控制能力明显较好或较差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或从重,可在整体客观公正的基础 上,实现对个体案件的实质公平,有效修正因采取客观标准可能导致的个案量刑失衡。

3、客观因素

1)危害后果及赔偿情况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最根本目的是立法机关希望以严苛的刑法规 制酒后驾车行为,减少因酒后驾车造成的高发交通事故。本罪主要还是起着一种预防与警示作用,防止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演变为重大的交通事故。因醉酒驾驶导致 发生危害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事故,我们有理由认为这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员主观控制能力较低、人身危险性大,对这部分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应从重处 罚,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另外,对于已实际发生事故的被告人,是否赔偿了他人的经济损失也是能否对其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之一。我们对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情 况也进行了一个统计,见表三:

                  查获方式与判处非监禁刑的对应关系

                    统计类型                              

人数

所占比例

缓刑及免刑人数[21]

非监禁率

交警例行查车

106

91.38%

64

60.38%

因事故被查获

具有人身危险性事故[22]

实际造成人身损害

1

0.86%

0

0

未实际造成人身损害

4

3.45%

0

0

不具人身危险性事故[23]

4

3.45%

3

75%

其他[24]

1

0.86%

1

100%

合计

116

100%

68

58.62%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醉驾是交警例行查车时查获的,只有少数被告人因发生事故被前来处理的交警发现醉酒驾车,其中5件发生具有人身危险性事故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未适用缓刑。

2)时空环境

危险驾驶的时空环境是指危险驾驶的时间、路段、车流量、行 驶距离等外在路况环境,直接影响着危险驾驶行为危险性的大小。醉驾的危险状态是具有外在征表的现实存在。借助对醉驾行为所处时间、空间等路况信息的综合 分析,能够有效把握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影响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25] 样是醉酒驾车,在凌晨3点路上车少人稀时与下午3点车拥人挤时相比、在郊外空旷大马路与市内交通要道相比、行驶500米与行驶5000米相比,其危险性肯 定是不同的。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车的,主观上对潜在危险持有一种放任心态,在发生事故概率越高的时空环境中醉酒驾车,这种放任心态越严重,也说明 驾驶人越是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越不负责,其对的畏惧心理越小。故在量刑时应对其处更为严厉的处罚。反之,在发生事故概率较低的时空环境中醉酒驾 车,可在量刑时予以一定的从轻处罚。

3)过往表现

被告人过往有无交通违章特别是有无酒后驾车的不良记录,可 以反映出其对交通规章的遵守情况及悔改情况。对于从未有不良交通违章记录的被告人,我们应本着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当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以考虑适用 缓刑。但对有过多次交通违章记录,又屡教不改的被告人,不严惩则难以达到应有的惩治效果,这个时候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

4、主观因素

1)悔罪态度

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采取何种刑罚都只是为了达到 该目的的手段。若被告人真心悔过,以后不会再酒后驾车,那么预防被告人再次犯罪的目的已达到,就没有必要对该被告人处以严刑。但被告人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 时有弃车逃跑、雇人顶包、拒不配合检查、认罪态度消极等行为,则应对其从重处罚。

2)醉驾起因

绝大多数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醉酒驾车是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交警不会查到自己。但也有个别案件存在特别的醉酒驾车事由,这些特别的事由可视为是其危险驾驶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反映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案例三】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被告人池某某为赶回家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看病,酒后驾驶车 辆被交警例行查车查获。经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经办人认为,池某某知道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其明知故犯的原因是救女心切,主 观恶性比没有任何理由的犯罪较轻,故该情节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最终对被告人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三)科学量刑规则的体系构建

笔者参考量刑规范化的相关制度,根据对危险驾驶罪的审判实践,就构建科学的量刑体系提出自己的设想。

1、确立体内酒精含量与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我们依据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区间段,不同 区间段设定不同的基准刑。笔者建议以酒精含量高低划分五个区间段分别配以高低不同的基准刑,基准刑刑罚可分别为:适用缓刑、拘役一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 三个月、拘役四个月及以上。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假定如表四的体内酒精含量与基准刑对应关系。

表四:         体内酒精含量与基准刑对应表

体内酒精含量[26]

基准刑

80-150mg/100mL

80-115mg/100mL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115-150mg/100mL

150-200mg/100mL

150-175mg/100mL

拘役一个月

175-200mg/100mL

200-250mg/100mL

200-225mg/100mL

拘役二个月

225-250mg/100mL

250-300mg/100mL

250-275mg/100mL

拘役三个月

275-300mg/100mL

300mg/100mL以上

300-350mg/100mL

拘役四个月

350mg/100mL以上

2、确立不同量刑情节的从重或从轻幅度

考虑到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较短的特殊性,以及绝大多数刑事审 判人员没有以为单位判处刑罚的习惯,故以其他量刑考虑情节调整基准刑时不宜以从重或从轻一定的百分比来计算危险驾驶罪的宣告刑。笔者的意见是,根据 不同的量刑考虑情节,我们可设定以量刑格为单位,不同的情节设定不同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格幅度。每一个量刑格等同于表四中相邻两个小区间的量刑 差距。笔者建议可对不同量刑情节设定如下量刑格幅度,见表五:

常见量刑情节与量刑格增减关系

常见量刑情节

量刑格增减

造成危害后果

从重1-3个量刑格

过往交通违法记录

从重1-2个量刑格

主观控制能力较差

从重1个量刑格

时空环境危险性较大

从重1个量刑格

赔偿事主

从轻1-2个量刑格

悔罪态度好

从轻1个量刑格

醉驾起因有从轻因素

从轻1个量刑格

3、按步骤计算被告人的宣告刑

步骤一:根据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对应表格四确定基准刑

步骤二:根据其他量刑情节对应表格五计算对被告人从重或从轻一定单位的量刑格

步骤三:返回表格四进格或降格一定量刑区间计算宣告刑。

【例一】被告人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5 mg/100mL,过往曾有一次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记录,无其他量刑情节。根据表格四,对张某的基准刑为拘役一个月。根据表格五,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闯红灯 的情节应从重一个量刑格处罚。那么对张某的宣告刑应由150-175mg/100mL进格为175-200mg/100mL的区间进行处罚,由于两个 小区间共同隶属于判处拘役一个月的量刑区间段,故对张某的宣告刑仍为拘役一个月。

【例二】被告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0 mg/100mL,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二人轻伤及车辆受损,事后逃逸,被抓获后赔偿了事主全部损失,无其他量刑情节。根据表格四,对李某的基准刑为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表格五,法庭认为被告人李某造成较为严重的事故,应对其从重三个量刑格处罚;事后逃逸,从重一个量刑格处罚;被抓获 后赔偿了事主经济损失,从轻一个量刑格处罚。综合计算,仍需对其从重三个量刑格处罚。那么对李某的宣告刑应由115-150mg/100mL进格 200-225mg/100mL的区间处罚,对李某的宣告刑为拘役二个月。

通过构建科学的量刑体系,依照上述三步骤,我们能够实现对大多数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统一,从而解决目前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问题。

 

结语

虽然笔者根据一年来的审判实践工作对危险驾驶罪量构建科学的刑规则提出一些看法,但这些规则并不能完全包括对被告人量刑的全部考虑因素,如案中被告人有犯罪前科、自首等较为少见的情节也都是需要予以考虑的。另外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判决在执行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缓刑考验期较短,监管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在一定程度上消极影响着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应有的法律、社会效果。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日后的立法、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完善的。



1)根 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除了包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还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这一情形,但在审判实 践中我们至今未遇到过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而触犯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也未从媒体上了解到在全国其他地区有因此触犯危险驾驶罪的。故本文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研究仅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情形进行论述。

2)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定罪免刑数量极少且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故本文主要是对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问题予以论证。

3)参见《南方法制报》201239日电子版,醉驾入刑半年多判缓刑升震慑力减

,载http://www.gdga.gov.cn/nffz/120309/201203/t20120308_578371.html,访问日期2012517日。

4)参见《腾讯新闻》2012514日电子版,醉驾入刑1周年:缓刑免刑过多 司法解释待出台

,载http://news.qq.com/a/20120514/000294.htm,访问日期2012528日。

5)引自《新京报》2011630日电子版,一公务员醉驾判两月或免职,载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1-06/30/content_248660.htm?div=-1,访问日期2012517日。

6)引自201167日搜狐新闻,醉驾,快审快判无缓刑,载http://news.sohu.com/20110607/n309482000.shtml,访问日期2012518日。

7)参见邓定远: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载《刑法论丛》(2010年第4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8)参见邓定远: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载《刑法论丛》(2010年第4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59页。

9)香港地区因醉酒驾车被判非监禁处罚的比例我们无从知晓,但从媒体对香港多位知名人士因醉酒被判罚的报道来看,香港地区在醉酒驾车方面适用缓刑的条件较内地宽松许多。如香港明星梁家辉曾两次醉驾,200211月第一次醉驾被判罚款12000港元及停牌18个月,200510月其第二次醉驾也仅判监禁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款10000港元及停牌3年。

10)参见田兴红《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9页。

11)引自田兴红《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12)引自:田兴红《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页。

13)参见范立仁、余向阳、李斌压制、谦抑或回应:加快轻罪非监禁刑化的步伐,载《前沿》 201008,第117页。

14)参见赵秉志、张磊醉酒危害行为的刑事立法对策,《法学杂志》 2009年第12期,第12

15)参见吴宗宪《中国刑罚改革论》(上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8

16)参见田兴红《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5

17)由于对书记员工作较为繁杂,统计数据也较长而分散,故不再列表格至文中。

18BC区受理一年来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有112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到全部已结案件的96.56%

19)受制于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前都是取保候审状态,若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在案件生效后通常是由书记员将被告人送至看守所服刑。

20)其中体内酒精含量在80-120mg/l00mL的两名被告人被判免刑,其余均是判处缓刑。

21)因交警例行查车被查获的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免刑,其余均是判处缓刑。

22)指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或自行车发生碰撞、追尾的情况。

23)指碰撞护栏、树木或在停车场内碰撞他人停靠车辆的情况。

24)指因与停车场保安起争执,保安报警后被查获。

25)引自赵秉志、袁彬“‘醉驾人刑热点问题探讨’’,载《刑法论丛》(2011年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页。

26)表中将每个区间段再细分为二个小的区间段,是为方便表述其他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时所用,该问题在之后段落将会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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