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专家法官 潘锋

反思与重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 2014-12-25 16:4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962

--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现对该法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分析。

一、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 指当股东对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照法律条文内容,当股东向公司 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情形下,公司的其他股东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股权在股东成员之间发生转让,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而且,当时出 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应当购买该股权,也不会发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二、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

我国公司法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主要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论,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利于维持公司股东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三、法律规定同等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多数人认为股权转让行为就是受让方给付货币取得股权的行为,故将“股权转让交易条件”理解为股权转让的价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而没有考虑其他“转让条 件”,实际上股权转让交易条件中往往还包含着许多无法用货币衡量或表达的转让“对价”,如拟受让方的经营理念、财产状况、社会背景、人脉资源等等。而且, 随着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注册资本金将逐步淡化,相信“揭开法人的面纱”说法也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价值多元化的构建,将使股权价值的内涵越趋 丰富,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只会越来越难以掌握,对优先购买权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

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不影响转让协 议的效力,只是影响该协议能否履行。即是说,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并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当出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 该第三人可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存在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情形的,仍可依法 确认为无效合同。

五、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契约性文件,对股东具有约定力,如果股东以共同签署公司章程的形式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特别规定的,应尊重商事自由,司法不应过多地干 预。但如果是公司内部采取多数决规则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认定决议内容非法限制或者剥夺法律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属于无效,因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 法中是法定权利。

作者:潘

时间:20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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