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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逾期举证,小心被训诫、罚款

发布时间: 2016-03-05 15:1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44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或故意逾期举证、申请鉴定,或在庭审中突然提起新证据,既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可能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对此,越秀法院殷法官提示,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可能造成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的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由此可知,对于当事人的逾期举证行为,新民诉法规定了三种法律后果:一是逾期理由成立,采纳该证据;二是逾期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证据失权;三是逾期理由不成立,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证据逾期提供,也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请求法院采纳证据:一是证明本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逾期提供证据;二是虽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三是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未逾期。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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