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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爱心捐赠变“尴尬”

发布时间: 2019-05-29 17:0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067

企业为促公益献爱心进行慈善捐赠,不仅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公益行为,而且可间接为企业提升社会形象,累积口碑。但是,越秀法院邵巧玲法官提醒广大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体,爱心捐赠,量力而行,切莫盲目行事。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及例外限制,原则上,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由于其特殊性不能撤销。

 

例如,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不得以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撤销赠与。当然,《合同法》也对赠与义务的免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即便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亦可免除赠与义务,但对该免除条件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怀有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体,在决定承诺进行公益捐赠前,务必谨慎估计各种可能影响捐赠实效的因素,尤其是自身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让温暖、感人的承诺真正实现雪中送炭见真情,否则,捐赠“尴尬”受阻还可能陷入民事诉讼。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朱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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