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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小型借款公司借款应警惕“低息”陷阱

发布时间: 2017-04-21 17:0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891

近年来,各类小型借款公司层出不穷。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这些借款公司门槛低、放款快,极大便利了个人和公司的资金周转需求,但同时也存在经营不规范、管理混乱的问题。

  小型借款公司常以“低息”为宣传手段吸引借款人签订合同,却可能在无形中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和风险。借款人在借款时应留意以下常见的“低息”陷阱:

  1.“黑白合同”

  小型借款公司以“低息”为诱饵,与借款人签订一份低利率的合同,同时又要求借款人签订若干份利率条款空白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小型借款公司并未将低利率的合同原件交给借款人,而是自行在空白合同的利率条款处填上较高的利率,并将较高利率的合同交由主管部门报备,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较高的利率收取利息。在诉讼中,借款人抗辩其与小型借款公司约定了较低的利率,但由于没有合同原件,其抗辩意见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咨询服务费”

  小型借款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求借款人与其关联的咨询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向咨询公司的账户按月支付“咨询服务费”,以此变相收取高息。而咨询公司实际并未提供任何咨询服务。很多借款人对《咨询服务合同》并不清楚,糊里糊涂就签了。

  针对上述“陷阱”,借款人在向小型借款公司借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不轻易相信“低息”。借款人应了解基本的金融常识,对融资成本心中有数,不被小型借款公司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所蒙蔽,盲目缔约。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仔细阅读,尤其留意利率(包括逾期利率)与小型借款公司口头承诺的是否一致,不在关键条款空白的合同文本上签名。

  ●面签合同,保留合同原件。诉讼实践中发现,很多借款人在缔约之后并未保留合同原件。尤其在双方签订了不同内容的若干份合同时,由于借款人未持有相应合同原件,导致其在诉讼中的抗辩缺乏依据,无法被法院采纳。借款人在缔约时,应尽量与小型借款公司面签合同,并在签约后保管好合同原件。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唐娜 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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