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司法创新>>普法学堂

投保需如实 否则“零”理赔

发布时间: 2017-06-29 17:0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846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只注意保险金额、保险理赔条件等,却容易忽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越秀法院罗法官提醒大家,投保时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当然,投保人的过错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如果投标人只是基于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而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越秀法院罗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注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得不到保险费用的退还。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罗洁 潘文杰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