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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可以打折,但服务不能打折

发布时间: 2017-11-25 17:1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899

 “全场五折”“清仓甩卖”“促销最后一天”……商家常常利用这样的宣传标语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者将打折商品买回家后发现商品有瑕疵,想拿回商店换货时却被商家告知: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不少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自认倒霉,放弃维权,但实际上,“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消费者购买打折商品,不管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同样享有“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实属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越秀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等消费问题时应当及时维权,与经营者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到工商部门申诉,调解失败还可请求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到法院诉讼。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朱武毅 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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