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司法创新>>普法学堂

微信群主发布不良信息情节严重也会受到刑罚

发布时间: 2018-04-09 17:1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99

  微信群主建群发布卖淫嫖娼信息,有什么后果?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卖淫嫖娼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参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即便并不亲自参与具体的组织、介绍卖淫的行为,但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设立通讯群组、散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也会受到刑罚处罚。微信群主建群发布卖淫嫖娼信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且将进一步导致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得以实施,故对该行为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予以惩处。

  此外,利用网络设立网站群组、发布消息用于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管制物品或销售传播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行为,同样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越秀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上操作,必会留痕;谨言慎行,守法守规。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潘文杰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