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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上下车时摔伤 公交公司是否承责?

发布时间: 2020-05-21 16:1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90

乘客乘坐公交时受到伤害,究竟何种情况可以得到赔偿,公交车司机对于乘客的提醒和注意义务的界限又该如何界定?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为基于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交公司应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更高的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

公交车是在公交司机掌管、 指挥下运行的,公交司机对运输过程的情况更为了解和掌握。 乘客将人身安全的一部分重要责任托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负加重责任。 除非公交公司能证明乘客在乘车期间,包括上下车,受伤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或是由于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公交公司一般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社会秩序来看, 公共交通大量存在视力障碍、 行动不便、 老人、孕妇、怀抱小孩者这类弱势乘客,他们乘车存在不方便,如果承运机构未正确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损害,而将结果归责于乘客,特别是这类弱势乘客,显然有悖社会公平与正义。 正是因为存在大量行为不便的乘客,所以作为公共交通的承运机构, 有更大的注意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包括上下车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 并不是只有购买了车票的乘客才有上述保障。上述法条的第二款规定,对按照规定免票、持 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样适用。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甘岸伟 梁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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