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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问题需谨慎 产权转移应及时办理

发布时间: 2020-01-13 16:1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165

 近年来,越秀法院多次在办案中遇到如下情况:夫妻双方离婚时,将原登记在一方(甲方)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乙方)所有,但双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房屋被甲方的债权人查封。在此情况下,乙方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因此,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需要审查的主要问题是:1.离婚时,双方当事人有没有就涉讼房屋的归属问题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意见;2.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房屋达成协议后因何原因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3.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能否对抗第三人(甲方的债权人)。

  实际审判过程中,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房子归属问题但是并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子,如果要对抗强制执行,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1.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在民政局办理了备案登记;2.乙方对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并无过错;3.甲方所负债务并非其与乙方的夫妻共同债务。

  越秀法院提醒,婚姻家庭和房产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离婚务必慎重,离婚协议的签署更需谨慎,需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公证手续,以确认其法律效力。若不幸婚姻破裂,必须及时对房产的归属作出处理,并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以免产生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徐娟 梁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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