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司法创新>>普法学堂

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后一方要求变更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0-02-08 16:1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96

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确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后,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考量,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以及孩子的成长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双方离婚后,在子女跟随约定携带抚养方共同生活,并已适应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情况下,若另一方想要变更抚养关系,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应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则依法不予支持。

  虽然父母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双方均不能因为双方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准则,妥善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切实履行好父母抚养与教育孩子的责任,共同协商有关孩子教育、生活、探望等问题,尽力为孩子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给予孩子更多的心理支撑,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的爱和关怀中健康成长。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邓玉莲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