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下,广州市民小李抱着强身健体的想法,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三年期的健身卡。两个月后,当小李想去健身时,却惊讶的发现该健身房已经人去楼空。交了三年的钱,却只享受了两个月的服务,小李怒将该健身房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那么刚办的卡,健身房就跑路了,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健身房办理会籍卡、购买课程,双方已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消费者提前为还没有享受的服务充值付费,属于服务业中比较普遍的预付卡消费,这种“先交钱后服务”的模式下,建议消费者务必保留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当消费者已经完成缴费义务而健身房却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该健身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主张健身房向其退还尚未实际履行部分的款项,该部分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已支付的费用按尚未履行的期限折算的会籍款、储物柜租金款、储物柜押金,尚未履行的各项课程款等。
文字:高瑜曼
编辑:廖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