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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苗”进行时! 越秀法院牵手民政部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 2023-06-01 03:4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502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后,考虑到未成年人目前唯一的监护人为老人,特向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希望牵手民政部门,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六旬老人为照顾外孙,申请指定为其监护人

丫丫(化名)从小就没有爸爸,出生后5个月起,妈妈把她送到外婆身边生活。7岁的时候,妈妈因故去世,丫丫与年逾六十的外婆相依为命。外婆为了丫丫日后的教育及申请相关民政优抚待遇等需要,向越秀法院申请指定其为丫丫的监护人。

越秀法院经审查认为,9岁的丫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及外祖父已死亡,父亲及祖父母的资料不详,现申请人作为其外祖母,且具有监护能力,其申请指定其为丫丫的监护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丫丫对此亦表示同意,故判决指定申请人担任丫丫的监护人。

案结事未了,法院牵手民政部门护苗

案件判决后,经办法官考虑到外婆已年老,在教育和照顾丫丫方面恐力有不逮,为进一步保护丫丫的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越秀法院向丫丫居住辖区的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关注本案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尽量结合实际给予关爱帮扶,并加强对祖孙二人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越秀区民政局对该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当即组织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丫丫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发现外婆基本能履行监护照料职责,确保丫丫日常生活和教育生活无虞,但其监护教育技巧及沟通手段欠缺,因此中心已形成个案管理,定期为其提供指导帮扶和心理辅导。同时,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街道儿童督导员和社区儿童主任均定期上门或线上关爱丫丫的生活情况,给予物质帮扶,针对外婆退休收入较低的情况,帮助其申请救助保障待遇,提升整体监护能力;更发动了“护苗联盟”等社会组织力量,多次组织婆孙二人参与监护教育及安全保护活动,逐步提升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由外婆担任丫丫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外婆年事已高且经济来源欠佳,为更好地护航丫丫的健康成长,越秀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联手民政局、街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更好地实现对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希望丫丫这棵健康活泼的“小树苗”,能在更好的土壤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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