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行政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 2015-05-15 10:1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75

 行政诉讼须知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1.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公民不满18周岁或者患有精神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诉讼;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派出机构、省直属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所作的行政行为以及对确认发明专利或者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7.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八)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6.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九)行政诉讼的费用

    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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