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保全须知

发布时间: 2015-04-20 09: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176
保全须知
 
 
(一)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捉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 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0-/0+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4.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
    (5)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锒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 +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0-/0+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5.保全解除
(1)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