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涉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
穗越法金建字[2021]*号
**银行:
我院近年受理了大量涉信用卡纠纷案件,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债务人清偿信用卡项下的欠款本金及息费(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手续费等)。与信用卡有关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类,一种为普通消费透支引起的欠款纠纷,一种为以信用卡为载体的大额借款引起的欠款纠纷。该两类纠纷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为信用卡纠纷,后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审理发现,银行通常在一案中同时就上述两类欠款提出诉讼请求且对两类欠款的本金和对应息费不作区分。为对银行金融债权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充分的保护,法院需要根据借款性质对上述两类纠纷分别处理,故提出如下建议,希望你行规范涉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起诉。
一、根据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起诉
信用卡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涉的两类借款的性质、计费规则和标准均不同,若在诉讼中不区分含该两类借款的信用卡欠款,将造成不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欠款事实不清,息费计算混乱,有碍法院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故建议银行在起诉时,对于存在两类借款的信用卡欠款,应根据两类借款所属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起诉,属于普通消费型透支引起的欠款纠纷的,以信用卡纠纷案由申请立案;属于以信用卡为载体的大额借款分期还款纠纷的,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申请立案。
二、准确提供信用卡欠款构成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点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该意见未对信用卡纠纷的息费调整作出规定,但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对息费总额参照年利率24%进行调整。鉴于此,银行在要求持卡人清偿信用卡欠款时,应对银行对账单或流水中的欠款构成分别举证,即说明普通消费型透支的欠款本金及对应息费、以信用卡为载体的大额借款的欠款本金及对应息费。
三、明确披露借款的实际利率
部分银行在开展大额借款分期业务时,未以直观的方式明确披露借款的实际利率,未向借款人出示载明各项借款信息的书面合同,仅以分期还款明细表或电话客服口头告知等方式告知借款人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总金额、每月平均利息金额或利息总金额。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借款人的缔约意愿,银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确保信息对称,实现双方缔约平等。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中,每期还款本金逐渐减少,普通民众往往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出表面利率,银行通过只展示每期还款总金额、利息总额的方式事实上掩盖了较高的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表面利率的差别难以被发现。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银行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