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穗中法〔2017〕42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
组织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法院,市中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17年10月25日经市中院第4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7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
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本市两级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1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2017〕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罪犯交付执行前,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以下简称“组织诊断工作”)。
第二条 市中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两级法院的组织诊断工作,并接受最高法院、省法院的相关监督指导。
第三条 罪犯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的,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初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五日内,移送市中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移送组织诊断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二)罪犯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材料;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四)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化验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等原件;
(五)基层法院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加盖院章或本院承办合议庭经评议、报庭长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的组织诊断移送函(移送函样式见附件1)。
第五条 市中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移送组织诊断材料后十日内选定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医学检查的医院,并统一编号登记后出具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
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医学检查的医院,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随机摇珠产生。
涉及对罪犯职业病的诊断,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涉及对罪犯艾滋病病毒检测,由地级以上市疾控中心进行。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范围,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粤府办〔1998〕9号)的规定。
第六条 需要罪犯本人到医院接受病情诊断或医学检查的,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负责组织押解工作。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十日内组织押解罪犯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医学检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接受委托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审查其是否包括疾病诊断、疾病严重程度评估、疗效评估和治疗建议等内容,以及有无附化验单、影像学材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件复印件,并经主管业务的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犯,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诊断证明文件还应当包括罪犯所患疾病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的评估内容。
第九条 市中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受托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检查证明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法医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外聘法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法院法医人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医技术人员名录规定。
外聘法医由摇珠随机产生,同时一并摇选出两名外聘法医作为备选。当正选的外聘法医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与组织诊断时,由备选的外聘法医依顺序参与组织诊断工作。
第十条 组织诊断工作人员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组织诊断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报送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经审查认为报送的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规范而无法出具审查意见的,可以要求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组织诊断应当采用合议的形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市中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当收到委托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医学检查证明文件一个月内向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回复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样式见附件2),并报省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备案。
委托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和医学检查的时间及因医院材料不够完整导致需补充检查和诊断的,不计入组织诊断期限。
第十四条 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在收到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后三天内送达罪犯,罪犯或利害关系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后十日内向省法院申请复核诊断。
省法院组织作出的复核诊断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十五条 组织诊断工作中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聘请法医人员等费用,列入人民法院年度办案经费预算。
聘请法医及临床医学人员的费用标准,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在全省法院范围内聘请法医人员的除外。在全省法院范围内聘请法医人员的,聘请法院应当支付一定的交通费和差旅补贴。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移送函
2.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
3.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
附件1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移送函
(基层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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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法院
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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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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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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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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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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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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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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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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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近期不能正常就诊的情形 (如瘫痪在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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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失联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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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收到《医学诊断委托书》 10个工作日内带罪犯就诊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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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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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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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诊断事项 |
□ 妊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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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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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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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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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材料 |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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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 化验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等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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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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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领导 意见 |
(院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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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人: 电话: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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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移送函
(市中院部门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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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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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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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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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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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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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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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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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诊断事项 |
□ 病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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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妊娠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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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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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材料 |
1、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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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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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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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 化验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等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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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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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庭领导 意见 |
(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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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人: 电话: |
人民法院
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
(20 )法鉴审 号
医院:
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案,因罪犯(填写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以(申请事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的规定,需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原因的鉴别)。现委托贵院指派相关专业两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进行诊断并开具医学诊断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请由医师和主管业务院领导签名,加盖公章。
我院送去的有关材料,请一并退还我院。
附:申请材料(含附件目录及页数)
(公章)
人民法院
20 年 月 日
承办人: 人民法院 部门×××
联系电话:
附件3
人民法院
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
(20 )粤法鉴审 号
人民法院(审判庭)于20 年 月 日移送(填写案件名称)一案,因罪犯(填写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以(申请事由)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委托我部门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我部门依法于20 年 月 日委托 医院进行医学诊断(检查)并开具证明文件,20 年 月 日聘请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人员和法医人员进行审查。
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简要案情
二、病史材料
三、医学诊断
四、分析说明
五、审查意见
附:×××(含附件目录及页数)
审查人:×××
×××
×××
(部门公章或法医技术审查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