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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诉讼费的缓、减、免?

发布时间: 2016-01-08 15:0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310
目前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部分案件都是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案件受理费。对于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该如何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越秀法院葛法官将为大家介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第六章对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免交的条件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的条件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对于减交的金额,法律规定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缓交的条件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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