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债子还”,父亲留下来的债务将由儿子来偿还。传统观念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子女在法律上只需在继承的父亲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超出继承财产价值的债务部分,子女无需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变更、追加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第三条规定,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无偿占有人或者接收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其继承、受赠、管理或者占有的遗产范围内。无上列债务继受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无人占有或者管理的,可以直接对遗产强制执行。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死亡后,并不必然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主体。
由上可知,所谓的“父债子还”在法律上仅指:一、只有当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时,才可以变更子女为被执行人。但子女偿还债务的范围,是以子女继承父亲财产的价值为限,执行只能针对子女继承的父亲财产,不能执行子女本身的财产;二、当子女放弃继承或者父亲无财产给子女继承时,则不可以变更子女为被执行人。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潘文杰 马星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