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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买卖银行卡均可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 2017-12-17 17:1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600

  社会上出现了一种银行卡买卖与诈骗的犯罪产业链,买卡人通过各种途径购得他人银行卡后转卖给诈骗犯,诈骗犯再利用这些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买卡人收购银行卡的通常渠道之一是将捡来的身份证交给他人去办卡,再向他人收购。对于这种行为,无论是买卡人还是开卡人,均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开卡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即使仅冒领1张,也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于买卡人,除了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外,若牵涉诈骗活动,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冒领银行卡外,有人以自己名义开卡并卖给收卡人,对于这部分开卡人,由于银行卡内载写了很多个人信息,一旦交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自己的信用受损,影响个人借贷,而且可能与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越秀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冒领或者买卖银行卡。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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