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越秀法院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坚持激励和打击并重,惩戒和教育结合,通过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强制拘留等方式,推动执行工作落实到位。
预罚款,促成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当庭支付拖欠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承诺于2023年11月1日腾空涉案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该执行和解方案”。在越秀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决定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并就行为执行部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在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越秀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及张贴搬迁公告后,被执行人既未向法院主动报告财产,到期后亦未搬出涉案房屋,并撕毁了搬迁公告。执行法官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但鉴于尚未造成严重拖延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权益发生重大损害的后果,可给予改正的机会,故向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如履行期限内具结悔过,将视情节降低罚款金额或不作出罚款决定书;如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将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并强制搬迁。该决定发出后,经执行法官再次沟通协调、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主动表示配合法院执行,积极筹措欠款。后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就腾空交还房屋事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越秀法院“和风细雨”地化解了这一搬迁执行难题。
据悉,这是越秀法院发出的首份《预罚款决定书》。预罚款作为“惩戒预警”, 寓教于执,惩戒性与教育性并行,执行“温度”与“力度”并重,既形成执行威慑,保障执行效果,又降低执行成本,减轻当事人执行负担,是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集中体现,亦是切实破解执行难的有效路径。
强拘留,主动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今天可将涉案场地清空并交还申请执行人管业!”在强制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搬迁义务。
越秀法院在执行一起场地搬迁案件中,自张贴强制搬迁执行公告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便以对生效判决持有异议、申请再审为由,请求暂缓执行,后又以争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等为由,多次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但均未能实现和解结果。在经法院传唤后,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1日到院,承诺最迟于2023年3月31日主动清场并将涉案场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因场地规模较大,且涉及该企业员工安置问题,越秀法院同意按其承诺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但承诺到期后,经再次传唤,被执行人又称其有实际清场困难,请求迟延至2023年7月31日清场交还,至此,被执行人已拖延执行逾一年。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拒不履行情节恶劣,已严重影响胜诉企业的权益兑现及企业发展,故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经法官释法明理,该法定代表人在被拘留七天后,主动让其员工配合法院进行清场,并已实际将涉案场地交还申请执行人管业。
执行缓冲期是执行法院为促成主动履行而为被执行人争取到的“过渡期”,却非被执行人用以讨价还价的“信号灯”,法律底线不容试探,执行权威不容挑战,恶意阻扰执行、抗拒执行,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越秀法院始终以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规范用权,以创新举措落实执行效益,以刚性惩戒打击拒执行为,以司法为民之心谋高质量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