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A公司诉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11-22 10:4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63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关键词 微博用户 微博运营商 网络经营者微博侵权
裁判要点
微博用户基于商业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微博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微博运营商应及时、适当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及披露微博行为人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9月17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11月20日)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B公司于2012年在新浪微博——“某某招聘”(网址:http://e.weibo.com/eiczhaop** )中采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Stockbyte”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57433939,内容:商务);A公司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 人,B公司在未获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A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A公司为此曾多次与B公司交涉,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但该B公司对事实多番推诿,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B公司向A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共20000 元;2、B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编号为57433939的图片;3、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辩称:1、B公司在“某某招聘”新浪微博中使用新浪认证应用的“皮皮时光机”软件发布微博(包括文字和图片),在该软件中选择了“定时微博”、“内容库”、“职场人生”选项,涉案被控侵权图片是由“皮皮时光机”软件自动发布的,B公司只对微博中的文字内容进行编辑,其并未对图片进行选用;2、“皮皮时光机”软件亦无注明涉案图片来源,B公司对A公司所诉称的图片来源及著作权并不知情;3、B 公司于2012年6月收到A公司投诉邮件后,已立即删除了涉案被控侵权图片;4、上述微博是主要发布招聘信息和职场人员导师性质引导方面内容的信息发布平 台,涉案被控侵权图片意境与微博的文字内容之间无任何关联,该微博从未发布被告任何与经营行为有关的信息,即使其无意中使用了A公司的图片,亦无任何过 错;5、上述微博粉丝数量仅为1020个,影响力极小,且被控侵权图片微博转发次数为0,评论次数为0,并无对A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 明:1、关于涉案图片权利来源及其法律状态事实。2010年9月20日,美国Getty 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兼总顾问John J.Lapham Ⅲ出具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 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com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 Images China[A公司]是Getty 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 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 Images China[A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etty Images China[A公司]有充分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包括精神权利)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 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 现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附件A包含“Stockbyte”品牌图片。
对上述《版权确认及 授权书》,美国华盛顿州King县公证人JefferyA. King证明“于2010年9月28日John Lapham作为Getty Images,Inc.的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在我面前签字,其执行前述公司文件内容之行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为,且应视为其公司行为,其为公司正式任命并 有权执行公司文件内容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Sam Reed证明“Jeffery A. King于2008年12月8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人,任期至2012年12月9日,因此其有权在该期限内作为公证人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在本文 件所附的书面证明显示之日其亦有该权限”。美国国务院助理认证官证实上述文件加盖了华盛顿州公章,并且该公章属实。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了上述公证 事实。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60号《公证书》,证明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和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文内容 相符。
2012年7月4 日,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通过ADSL方式打开IE浏览器进入网站 http://www.gettyimag**.com,打开新页面;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打开新页 面;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57433939,点击“开始搜索”;在新页面中点击显示的图片编号57433939的图片,打 开新页面并实时打印该图片。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于翔与公证员助理曲本梁见证了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并于2012年7月4日出具了(2012)大中证经 字第1725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保全的编号 57433939图片为摄影图片,标题为“view of a woman working on a computer”,表达内容为“一位短头发女性在电脑前工作,其向左注视显示器,右手托着下巴、左手敲打着键盘”。公证书所附的上述打印图片左上角标有 “getty images®”水印标记。该图片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品牌为Stockbyte,版权所有为1995-2012,在该打印网页底部 注有版权申明“Getty 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 Images China[A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A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 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A公司的损失”。另,上述公证书所附打印网页还注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
2、关于侵权行为事实。2012年5月24日,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打开计算机,在桌面建立文件夹“1”;通过ADSL方式打开IE浏览器,清除浏览记录;进入http://e.weibo.com/eiczhaop** ,打开新页面,点击“原创”,按“print screen sysrq”键进行截屏(存于文件夹“1”);将文件夹“1”内容刻入光盘。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于翔与公证员助理曲本梁见证了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并 于2012年5月24日出具了(2012)大中证经字第1397号《公证书》。
当庭开启公证封存物,内有数据光盘一张,光盘塑料外包装上显示有“18.B公司(25张)字样”。当庭使用法庭电脑演示上述光盘,内有“B公司”文件夹一个,点击打开该文件夹,内有文件夹“1”;点击打开文件夹“1”,内有截屏图片23张,均显示网页网址为http://e.weibo.com/eiczhaop**?is_ori=1,网页名称为“某某招聘的微博 新浪微博 随时随地分享”,其中图片1左上角显示有“某某招聘”、“EiC启德教育”等字样,右上角显示有“B公司”字样,并显示该微博粉丝数量为774; 点击打开图片21,显示表达内容为“一位短头发女性在电脑前工作,其向左注视显示器,右手托着下巴、左手敲打着键盘”的截屏图片。将该图片与A公司主张著 作权利的图片进行重叠比对,A公司认为,两幅图片的人物的动作、神态、衣着、服装颜色、发型以及电脑键盘、显示器、鼠标的摆放位置完全一致,故两图为同一 张图片;上述图片右下方还显示转发次数为0、收藏次数为0、评论次数为0。
3、其他查明事实。 2007年10月期间,A公司以每幅费用12720元-13350元不等价格授权不同案外人使用其尺寸为48MB的某些图片。但涉案图片与上述图片无关。 另A公司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2010)粤科德律民字第46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为维权需要,聘请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案等。庭审中,A公司认为其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律师费发票号码为08518652),但A 公司以该发票原件已经入账为由表示无法提供原件核对。另,A公司称其在(2012)大中证经字第1397号《公证书》中共保全25张被控侵权图片(含涉案 图片),并支出公证费3000元,故在本案仅主张公证费12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 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编号为57433939的图片(内 容:商务);二、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给原告A公司;三、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公 司、B公司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因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 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准许A公司、B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是由我国公证机构证明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的中文译本,其英文原本经过所在国公证及我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该证据表明,Getty Images,Inc.声明“Stockbyte”是其拥有的品牌,Getty Images,Inc.授权A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品牌的所有图片,并授权A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A公司自己名义 对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该品牌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
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 出具的(2012)大中证经字第1725号《公证书》保全的网页资料证明,本案编号为57433939图片为Getty Images,Inc.拥有的“Stockbyte”品牌图片,该公司在其中文网站的网页上作权属注明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并在相关网页展示的编号为57433939图片上标注“getty images®”作为权利人的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的权利人。虽然该图片在展示网页中另署明摄影师为“Stockbyte”,但这一事实并不形成对Getty Images,Inc.享有本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否定。因此,在B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Getty Images,Inc.享有本案图片著作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A公司证据1证明,本案《版权确 认及授权书》是Getty Images,Inc.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作为Getty 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其主张对Getty Images,Inc.网站http://www.gettyimag**.com上展示的“Stockbyte”品牌编号57433939图片享有复制 权和发行权,其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故认定A公司是经Getty Images,Inc.公司合法授权取得本案编号为57433939号图片的复制权和发行权,A公司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该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依著作权法的规 定获得报酬,并有权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当庭重叠比对,本案被控侵权图片中的人物、动作、神态、衣着等影像内容与编号为57433939图片中的人物、神态、动作、衣着完全一致。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新浪微博——“某某招聘”(网址:http://e.weibo.com/eiczhaop**)中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编号为57433939的图片,且亦无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B公司抗辩称侵权图 片是由“皮皮时光机”软件自动发布,却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某某招聘”新浪微博是B公司发布招聘信息的平台,其发布涉案微博前不可能不审查微博 的文字内容及图片是否符合其公司利益;B公司在使用涉案图片前,亦有义务审查涉案图片的权利来源及其有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但其并无 尽到该审慎注意义务。综上,对B公司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问题,因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拍摄成本、精度、尺寸、知名度、用途等多种因素有关,A公司和案外人所订非本案图片合同,其许可费用差异较大,不能作为本案 图片许可使用价格的计算标准。鉴于A公司未能举证证实A公司实际损失或B公司违法所得的数额,故根据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和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 及图片位置、大小等情节综合考虑,酌情确定B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000元(该款项含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A公司两项诉请合计赔偿 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则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为微博著作权侵权案,属新类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平台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从中分享和获取信息,这种分享和获取虽然符合微博游戏规则,但却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故微博虽为虚拟的交流平台,亦不能逾越法律边缘,否则,微博用户与微博运营商都可能因此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但是,微博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微博中转发权利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提供微博服务的运营商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属认定难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要点来进行分析:
1、对于微博用户侵权行为的认定,可从微博用户的主体性质、设立微博的目的、客观上能够起到的作用等要素进行综合考量。故并非所有未经许可在微博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关键要看这种使用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且出于善意,没有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恶意规避法律,客观上使用人不会给权利人作品的潜在价值造成损害。
以作为商业主体(一 般为企业)的微博用户来分析,发布微博并非就一定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故不能简单的把某条微博内容从企业微博整体内容中剥离出去,而要综合考虑企 业设立微博的目的以及客观上能够起到的作用等。企业开通微博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让更多的网民关注,且一般其微博上也会展示企业相关产品或 与企业有关的其他内容。故此类微博用户发布微博,可以吸引更多的网民点击关注,增加网民对企业的关注程度,客观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对企业能够起到一定的 宣传作用。就本案来说,B公司是一个经营性企业,其开通微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让更多的网友进行关注;而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并作适当的配图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增加网友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客观上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可以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
    如果微博 用户使用侵权作品是由于个人喜好或好玩的原因,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给个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和伤害,因其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来说无 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也属于无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情况,若权利人提出异议,微博用户或微博运营商应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停止侵权 行为。
2、对于微博运营商侵权行为的认定。
微博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也应注意到,微博运营商作为微博的网络经营者,虽然对于微博发布者具有身份审查义务,但要求其对海量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审查是不合实际的,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方法。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这就要求权利人发现被控侵权行为后,应向微博运营商提出有效的投诉,尽权利人善意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告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微博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的情况下,若权利人主张微博运营商与微博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就二者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或微博运营商对侵权的作品的发布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进行举证。[1]
另 外,微博运营商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即履行披露微博行为人的义务。根据微博行业当下的游戏规 则,如果微博用户的前台用户名称与其真实身份信息相一致,认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应不困难;但若不一致,又或者是微博用户未经实名认证的情况下,法院只有通 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才能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在权利人仅起诉微博运营商的情况下,权利人作为原告,通过域名、网站登记备案号等方式证明了被 控侵权微博的运营商主体身份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转移给微博运营商,由其举证证明其并非涉案微博行为人,并对微博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披露,从而 确定真正的侵权主体,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一审案件承办法官:代理审判员黄燕)  
           (第二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龚麒天、审判员刘贤君、代理审判员马伟锋)

            编写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黄燕



[1]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 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 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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