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产检正常却生出“唐氏宝宝”法院判决医院有过错赔4万

发布时间: 2014-11-22 10:4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134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赵璐璐)2010年 年底,28岁的刘娇(化名)怀孕了,随后的产检经历却令夫妻俩“心惊胆战”,在深圳某医院做B超时发现“胎儿小脑蚓部缺失,下肢骨较短”,然而到广州某知 名医院产检时,却又未发现问题。可等孩子出生后,却被诊断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及先天心脏疾病。夫妻俩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便将广州某知名医院告上法庭。到底是 哪里出错了?医院是否存在失误?法院又当如何判决?
案情
产检正常,生出的孩子却有先天疾病
  1982年出生的刘娇和1983年出生的丈夫王刚(化名)都来自农村。 2010年年底,刘娇怀孕了,夫妻二人很是高兴,为了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他们多次到深圳的几家医院产检。2011年4月,在深圳某医院进行妊娠子宫超声 检查后,得出的结论令二人捏了一把汗——胎儿小脑下蚓部小部分缺失,医院建议做脐带血求证,及进一步产前诊断咨询。
  夫妻俩随后带着病历来到广州某知名医院,希望能得到权威结论。该院建议刘娇进行B超复查,结果未见异常,仅显示“胎儿股骨及肱骨略短”,结合父母身高均不高的情况,医院认为胎儿尚属正常,建议定期检查。于是夫妻俩安心了。
  2011年6月29日,刘娇生下了女儿。可没过几天,一家人就高兴不起来了。经诊断,女儿患有唐氏综合症及心脏疾病,之后孩子因病多次入院。2012年,夫妻俩将广州某知名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认为正是因为医院的误诊才导致了女儿一生的悲惨命运。
  医疗鉴定
  广州医学会:医院无医疗过失但有医疗缺陷
  经双方同意,医院申请广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并不存在医疗过失,但存在医疗缺陷。
  对于患方质疑医院对“B超检查胎儿股骨及肱骨略短”的结果未予重视的问题, 医学会认为,医院孕28周B超检查提示“胎儿肱骨小于正常范围1mm”,由于临床上,孕周越大,胎儿股骨及肱骨的长短越能反映出父母的遗传特征。而刘娇夫 妇个子均不高,因此B超检查认为“胎儿股骨及肱骨略短”,尚属正常范围。
  关于患方质疑医院方对孕妇在其他医院B超检查“小脑蚓部缺失”的结果,未予 重视的问题,鉴定专家认为,孕妇孕22周在其他医院B超检查未见异常,孕27周在其他医院B超检查曾提示小脑蚓部有小部分缺失,但孕28周在被告医院B超 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医方依据当时B超检查的影像,建议孕妇定期产检,此举并无不妥。
  对于患方质疑院方未发现胎儿患先天性心脏病的问题,专家认为,孕妇孕22周 在其他医院B超检查曾提示胎儿可能存在心脏畸形,但孕27周其他医院及孕28周被告医院复查B超均未见胎儿心脏畸形。由于B超技术可能会出现某些假象或显 示不清的现象,加上随着胎儿的发育,组织结构成像亦存在动态的变化。因此,刘娇仅在被告医院检查一次,医院得出的结论也是客观的。
  关于患方认为“医方未予孕妇行产前脐带血检查”的问题,专家认为,刘娇产前 脐带血穿刺检查的适应症并不明确,且该操作存在一定的流产风险,医院不进行该项检查并不违反临床诊疗常规。但医学会同时认为,院方与患者沟通不足,未向患 方详细说明脐带血穿刺检查的适应症及并发症等风险情况,由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决定是否进行该项检查。而且医院对孕妇定期产检时间的告知也不够明确。
  判决
  法院:医院有过错要赔4万元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作为广东省内乃至国内具有影响力医院之一,其 诊断结果对孕妇决定是否生育有重大决策意义。虽然该院B超检查得出“胎儿发育结构暂未发现异常”的诊断结论,是由于胎儿超声检查存在局限性的因素所致,但 是结合刘娇在其他医院的检查中已经发现胎儿股骨及肱骨较短、心脏异常的情况,该院应基于对超声检查局限的了解并根据其他医院检查的异常情况,来告知刘娇脐 带血穿刺检查的适应症及并发症等风险情况,由刘娇签署知情同意书决定是否进行该项检查,并应明确告知刘娇定期产检的时间、项目,以尽高度重视义务。因此, 医院在对刘娇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有医疗过错。
  法院认为,婴儿所患唐氏综合症及心脏疾病均为遗传性、先天疾病,并非是医院医疗行为造成的侵害,但该院未能通过医疗行为手段及时作出正确诊断,未能检查出胎儿存在唐氏综合症、先天性心脏病疾病,从而影响刘娇夫妻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侵害了二人的优生优育选择权。
  越秀区法院认为,刘娇在该院进行了一次B超后,未在该院定期产检,或到其他医院产检,缺乏审慎态度。结合双方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医院赔偿刘娇夫妇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万余元。
  刘娇夫妇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今年8月,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转自大洋新闻 时间:2013-10-15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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