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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能否获得更多补偿?听听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 2023-03-08 09:45      信息来源:越秀政法      阅读次数: 421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

夫妻俩感情好的时候不分你我

一旦感情破裂就可能撕破脸打破头

甚至对簿公堂

离婚时夫妻争执最多的

就是财产分割问题了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照顾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

能否获得更多的补偿?

      金先生(化名)与应女士(化名)在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01年起,双方因异地工作而实际分居,金先生独自一人在广州工作、生活,应女士在深圳工作,并与孩子、公婆共同居住,更多地承担了照顾孩子、公婆的责任。2020年底,二人因离婚诉至法院,金先生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女士表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多分财产,且要求金先生向其支付补偿款。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多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广州、深圳各有一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各占1/2份额所有权。其中深圳的房产价值较高,从方便各方生活及双方分割房屋的意愿考虑,广州的房产归原告金先生所有、深圳的房产归被告应女士所有。参考房屋现价值,应女士应向金先生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同时考虑应女士与金先生的父母同住多年,对家庭及共同财产的贡献相对确实较多,故酌定金 先生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十余万元。


      因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比之下,《民法典》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并以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本案中,应女士与公婆共同生活长达二十余年,而金先生自行居住异地,应女士较金先生对其父母承担了更多的赡养义务不言而喻。因此,在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在处理涉案两处房产时,考虑到被告与原告父母同住多年、对家庭及共同财产的贡献相对确较多于原告的事实,酌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补偿款,作为被告对家庭付出的补偿。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是家庭中的常见现象,且该方为妇女的占比较高,其在个人的工作选择、提升收入能力等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而另一方因此可能获得更多的有形财产及各方面更多的机会所带来的利益。如不考虑对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获得的补偿,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及离婚后该方需面临的经济、工作等问题的解决。《民法典》修改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更顺应了时代的发展需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更好地保护了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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