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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敢维权更要懂如何“出拳”

发布时间: 2015-04-07 16:2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090

本报讯记者郭晓莹通讯员杨婷邹海媚新消法实施一周年,随着新法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加大、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加强,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受理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数量也大幅增长,但维权主力仍是职业打假人,普通消费者权利被侵害大多自认倒霉。法院建议,消费者应熟悉相关法律,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敢于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违法销售鱼肝油产品“退一赔十”

2014519日,原告吴天(化名)在某知名网站购买了某品牌进口婴幼儿鳕鱼肝油多盒,共付款8365.6元。上述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均显示含有鳕鱼肝油。购买后原告得知央视315晚会曾曝光鱼肝油事件,认为鱼肝油是药品原料,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当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销售商家“退一赔十”。

法院审判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由此可见,讼争产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卫计委曾发文明确规定,鱼肝油既不属于普通食物,也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被告作为销售者,在审查讼争产品的流通许可和卫生证书的前提下,应具有审查所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义务。因此被告销售添加了鳕鱼肝油的讼争产品的行为应当承责,且讼争产品具有其潜在危害性,不能以实际危害后果是否存在简单作为是否赔偿的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货款8365.6元,并以价格的十倍赔偿原告83656元。

案例2

虚假宣传含冬虫夏草并夸大功效

2014220日,某公司刊登销售广告,其中含涉案产品“西藏冬虫夏草”,该产品对应的广告宣传为“强肾护肝养肺,抗肿瘤,抗突变”。原告吕明(化名)在看到上述广告后,向被告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20瓶,但产品实际标注名称为“虫草菌丝体胶囊”,每瓶单价49元,合计980元。吕明表示,经查询得知“西藏冬虫夏草”的功效只能是免疫调节,并没有被告宣传的功效。被告涉及虚假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980元,并赔偿980元。

法院审判

销售者虚假宣传属欺诈

涉案产品为保健品,并非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1条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且涉案产品外包装上载明该产品也只是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作用,并未标明其具有强肾护肝养肺、抗肿瘤、抗突变的作用,但被告在广告中却宣传涉案产品具有强肾护肝养肺、抗肿瘤、抗突变等药品功效,加之涉案产品名称为“虫草菌丝体胶囊”,广告却将其名称宣传为“西藏冬虫夏草”,上述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赔偿的构成要件。最后,法院判决退还货款980元给原告,并赔偿980元。

案例3

产品成分与标识不符构成欺诈

2014610日,杨辉(化名)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条牛仔裤,价格为99元。标签上写有面料成分:棉74.5%、竹纤维10%、聚酯纤维15%、氨纶0.5%。杨辉穿上裤子后出现皮肤瘙痒、起疙瘩等症状,脱下后症状很快停止。为此,杨辉将该牛仔裤送至检测中心检验,显示牛仔裤面料纤维成分实测值:棉74.6%,聚酯纤维19.7%,粘纤5.2%,氨纶0.5%,判定结果为不符合。杨辉认为牛仔裤纤维成分不达标,以假充真,要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99元,并赔偿500元。

法院审判

超市未严格审查商品直接销售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经检测涉案商品竹纤维含量与该产品标注的含量不符,且该两者的差值不在允差范围内。涉案产品关于竹纤维含量的标注不客观真实,足以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被告超市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审查,其销售该产品存在欺诈行为,故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99元并赔偿5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4

蜂蜜涉虚假宣传网购平台遭殃

201325日,张凡(化名)通过某知名网购平台向某品牌公司购买了单价为38元的“野玫瑰蜂蜜”一瓶和单价为68元的“巢蜜”一盒,该公司在网站上宣传上述产品具有多种保健功能和预防病症的功效。

张凡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上述功效,产品广告虚假夸大宣传,违反法律规定,某知名网购平台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销售者返还购物款106元;销售者与网购平台共同赔偿106元,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合共9000元;最后要求知名网站书面赔礼道歉。但网购平台则抗辩认为,该平台没有收取销售者的任何费用,实际上是另一技术公司收取费用,故网购平台无需承责。

法院审判

网购平台并非共同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免责

该知名网购网站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销售者以向网购平台指定的关联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和实时技术服务费为对价,接受网购平台的服务,可反映网购平台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但服务的有偿性并不等于网购平台和销售者构成共同经营,网购平台也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因此,网购平台与销售者并非共同经营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本案中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依法应提供准确的商家信息,保障消费者有效、及时维权;其次,其在接到通知后,依法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知名网购平台提供了销售者的厂家信息,原告依法应得的赔偿可以得到保障,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也未就其主张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通知网购平台,没有证据表明网购平台知道销售者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虚假宣传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原告要求网购平台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符合法定条件。最后,法院判决由销售者承担退赔责任。

法官建议

尽量保留消费凭证

●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后尽量保留消费凭证。消费凭证是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关系这一基本事实的最重要凭证,消费者应注意保管好经营者开具的发票、收据、小票、消费明细清单、转账凭证等证明资料,据此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确保证书齐全,特别是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证以及商家提供的广告、明示承诺。对于造成损害的要有损害实物、记录、鉴定、病历及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相关部门而言,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加强商品知识的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如产品性能、质量、保质期、保修期、使用说明等。同时,要增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证据意识,如强调发票、合同、维修证明等资料的重要性,帮助消费者掌握维权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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