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

李某诉被告司徒某优等遗赠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9-12-13 14:5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168

【裁判要旨】

涉外继承纠纷中,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并未规定受遗赠人需另行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受遗赠人无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根据遗嘱继承遗赠人的财产。

【基本案情】

申诉人(原审被告):司徒某优、李某致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

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原登记在李某华名下(于1975321日死亡),李某华与妻子谭某瑜育有女儿李某芳和儿子李某锐。李某芳与丈夫李振垣有三个女儿,分别为李某、李某坚、李某珠。李某锐于1978年与谭某慈结婚,生有女儿李某仪。李某锐与谭某慈离婚后,与司徒某优结婚,育有女儿李某致。1989414,广东省公证处出具证明书,证明XX号房屋是李某华遗产,李某华生前没有遗嘱,李某华与妻子谭某瑜共生有女儿李某芳和儿子李某锐,谭某瑜自愿放弃对丈夫李某华上述遗产的继承,并将自己对涉房屋应有的二分之一产权赠与李某芳、李某锐,XX号房屋由李某芳与李某锐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李某芳于1994812日死亡,其所占XX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其三个女儿李某、李某坚、李某珠各继承六分之一产权份额。1995531日,李某锐在香港YUNG XX,YUEN & XX,律师行立下遗嘱,明确将其所占的XX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遗赠给李某,并指定她为本遗嘱的唯一遗嘱执行人。 1996910,李某锐、李某、李某坚、李某珠领取了穗房地证字第20XX49号房地产证,该证显示李某锐占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三,李某、李某坚、李某珠各占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李某锐于2004411死亡。谭某瑜于200721死亡。2009年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出具2008HCXX011029号遗嘱检定书,内容为:兹证明已故的李某锐(LEE XXX YUI)于2004411在香港死亡,生前居于香港九龙旺角SYZ座。其最后遗嘱已于200926经香港最高法院遗嘱检验裁判处证实并予以登记,对上述已故者的所有财产及财物的管理权,经上述法院批准,授予HELEN BIK LEE PUN(当事人提供的中文姓名是:李某-译者注)[居于美国南旧金山(详细地址:NO.XX MANDXXXX PLACE,SOUTH SAN FUANCISCO,XX94080]为上述遗嘱中提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012216,李某向本院起诉司徒某优等人,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原属李某锐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其所有。本院于20121221日作出(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锐所占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XX号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李某所有。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案件已生效。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现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XX号房屋的房产登记为李某占六分之四产权、李某坚占六分之一产权、李某珠占六分之一产权。

原审被告司徒某优、李某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原告李某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依法应当视为放弃继承。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1223日作出(2015)穗越法审监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二、遗赠人李某锐所占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XX号房屋八分之三产权份额归原审原告李某(PUN HXXEN XXX LEE)所有;三、驳回原审原告李某(PUN HXXEN XXX LEE)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XX号房屋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属原审被告司徒某优所有财产。此后,原审原告李某与原审被告司徒某优及李某致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129日作出(2017)粤01民终101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对于原审被告司徒某优、李某致提出的原审原告李某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应视为放弃的问题,遗赠人李某锐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遗嘱应遵循香港法例,受赠人原审原告又是美国公民,而香港地区调整遗嘱继承相关的法例为《遗嘱条例》,该条例并没有要求遗赠的受赠人需另行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原审原告作为李某锐遗嘱的受赠人和执行人,在提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法院对遗嘱进行检验前,一直持有李某锐遗嘱,因此,原审原告作为受赠人可以根据李某锐遗嘱取得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三产权。

【案例注解】

虽然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未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明示方式作出表示。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案遗赠人李某锐是香港居民,故其所立遗嘱应遵循香港法例,受赠人原审原告李某又是美国公民。香港地区调整遗嘱继承相关的法例为《遗嘱条例》,该条例并没有要求遗赠的受赠人需另行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鉴此,在香港地区调整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受遗赠人需另行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李某无需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根据遗嘱作为受赠人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应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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