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邮寄合同 价值声明 赔偿限额
裁判要点
1、快运单的格式合同中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价值声明部分和赔偿规定均以加粗的字体进行了提示,应视为已尽到提醒义务,不因其是格式条款而无效。
2、寄件人应受到其声明托运货物价值的约束。快递作为短快平的行业,不应由快递公司去鉴定托运物价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43号(
基本案情
原告叶xx诉称:
被告广州顺X速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我方没有擅自拆开,不存在重大的过失,损坏的原因不是由我司造成。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缺乏法律依据。该托寄物有声明价值为2000元。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用其自己购买的,用于水渠的PVC塑料管将两幅国画卷好,一并交由被告托运,在交寄时两幅国画是完整的,并无损坏。被告将快递运至收件人处,由于其中一幅国画已损坏,故收件人拒收退回该快递。
原告为证明其快递该国画的用途,提交了两份东方文化集团出具的函件:1、2015年4月18日的《邀请函》,载明:由香港东方文化集团(东方文化报)组织的《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暨郭胜霞毛体书法作品世界巡展河北站》将于
原告拟证明该国画的价值,提交了“中国国家级联合型法人社团权威认证ISQ
庭审中,原被告共同拆开快递包装,并确认以下事实:由同一个由原告准备的用于水渠的PVC塑料管装着两幅卷起来的大小基本一致的国画,PVC塑料管已被压碎一部分,在外的其中一幅画的一角损坏,碎成几个小碎片,而在内的一幅画完好无缺。损坏的一幅画上面盖有“叶满山印”。完好无缺的那幅画上盖有“叶满山印”、“山居”两个章。原告向法庭陈述其之前有在被告处寄送过快递,对快递流程是熟悉的。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误解投保单中“声明价值”是“保险费”的意思,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指投保2000元。本院询问被告声明价值和保险费是什么关系后,被告称保险费是按声明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原告随即回应其认为2000元是保费,故声明价值应是400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顺x速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xx2000元;
二、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原告叶xx负担8925元,被告广州顺x速运有限公司负担35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本院分析如下:1、被告的快运单上的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但其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价值声明部分和赔偿规定均以加粗的字体进行了提示,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2、《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快递单正面的“声明价值2000元”,原告在庭审时解释称其理解为“保险费2000元”,“声明价值”和“保险费”无论从文字个数、文字形态上均不相同,在含义上也不存在令人误解的含义。再者,在快运单上并无注明保险费是按声明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原告在听到被告在庭审时说出此保险费率时,随即回答以此计算其声明的价值为400000元(2000÷5‰=400000),400000元与原告主张的516000元也存在较大的出入,原告如此解释也难以成立;3、原告作为“国际中国美术家协会广东分会”副主席、著名书画家,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而且原告也承认其曾多次在被告处寄快递,也熟悉快递流程。因此,综合考虑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其文化水平,本院认为因原告理解能力不足,或因不熟悉快递而产生重大误解的可能性是很小的;4、被告作为快递公司,没有法律义务或交易习惯对所有寄件物(尤其是艺术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或审查,因此被告快运单上的要求原告进行价值声明的条款也无不合理之处。故本院认为,快递单上记载的合同条款有效,双方应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本案第二个争议点是原告托运的两幅国画的价值。原告拟以“中国国家级联合型法人社团权威认证ISQ
本案第三个争议点是托寄物产生的损坏是否要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由于被告已确认原告托寄的国画在托寄时是完好的,在托寄的过程因国画被损坏而被收件人拒收退回。姑且不论包装国画的PVC管是否符合物流托运的要求,被告作为快运公司,熟悉包装运输的要求是其专业义务,即使PVC管不利于运输,被告也有责任要求原告或自行更换更为合适的包装,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至于赔偿额,被告应按价值声明的2000元赔偿原告的损失。
案例注解
一审合议庭成员:陈靖宇、付奋进、康光泉
编写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陈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