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

叶XX诉广州顺X速运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12-31 19: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038

 

关键词  邮寄合同  价值声明  赔偿限额 

裁判要点

1、快运单的格式合同中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价值声明部分和赔偿规定均以加粗的字体进行了提示,应视为已尽到提醒义务,不因其是格式条款而无效。

2、寄件人应受到其声明托运货物价值的约束。快递作为短快平的行业,不应由快递公司去鉴定托运物价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43号(20151117)。

基本案情

原告叶xx诉称:2015年2月18日,原告受香港东方文化集团(东方文化报)的邀请,准备两幅作品参加将于同年5月10日举办的书法作品展。原告因高度重视该展览,故耗费两个多月时间,精心绘制了两幅国画作品。2015年4月30日原告将两幅作品交被告快递至展览组委会。但事后,被告的快递员在快递过程中擅自拆开原告包装严密的画筒,故意损坏了原告的作品。2015年5月4日,东方文化集团函告原告因参展作品在快递人员送至组委会时已经严重损坏,因此取消原告参赛的资格。原告为业内颇具声誉的书画家,其作品的艺术价值深受认可。原告的国画价格经ISQ9000A艺术体系资质认证为6000元人民币每平尺,受损坏的两幅国画规格分别为54平尺、32平尺。故原告合共损失516000元。被告在快递过程中损坏原告的国画作品造成其损失,理应赔偿。原告请求越秀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两幅国画损失款516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顺X速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我方没有擅自拆开,不存在重大的过失,损坏的原因不是由我司造成。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缺乏法律依据。该托寄物有声明价值为2000元。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原告通过被告快递邮寄两幅国画,原告填写了由被告提供的快递单,正面的内容为:寄件人信息:联络人叶满山,联系电话1532207760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二楼书画室;收件人信息:联系人李淑华,移动电话13523734858,地址河南省卫辉市卫洲路和谐花园3号楼二单元302;托寄物详细资料:画,对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请如实声明,否则将按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处理,详见背书条款,声明价值2000元;费用:1件,计费重量2.5公斤,运费43元;付款方式:收方付;签署:寄件人签署“叶”,日期4月30日,收件人签收处空白。快递单背面,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载明:1、特别声明:寄件人托运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托运时向本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该特别声明以黑体字加粗显示);2、为保证货物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托运时须承担以下义务: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本公司为集货混装运输,寄件人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尤其是易碎品)提供充分的防破损措施、保障安全运输;3、关于费用和发票的约定:已经发运的到付快件,如收件人尚未付费,寄件人要求更改为寄件人付费的,需要支付额外服务费,该服务费标准以本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价格为准;4、关于赔偿的规定:(1)若因本公司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购买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2)若寄件人已购买保价,则本公司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则按照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3)理赔涉及残值,由本公司和寄件人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寄件人;本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将扣减残值(该条以黑体字加粗显示)。

原告用其自己购买的,用于水渠的PVC塑料管将两幅国画卷好,一并交由被告托运,在交寄时两幅国画是完整的,并无损坏。被告将快递运至收件人处,由于其中一幅国画已损坏,故收件人拒收退回该快递。

原告为证明其快递该国画的用途,提交了两份东方文化集团出具的函件:1、2015年4月18日的《邀请函》,载明:由香港东方文化集团(东方文化报)组织的《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暨郭胜霞毛体书法作品世界巡展河北站》将于5月10日在高碑店举行,特邀请您准备两幅作品参加本次活动,请您务于5月5日前将两幅作品寄到组委会参展,具体事宜请与筹备组李淑华联系;2、2015年5月4日的函件,载明:5月3日上午,您邮寄的参展作品,快递人员送来时已经损坏,我们拒收并已将作品退回,请查收。由于快递送来的作品已经损坏和展出的时间原因,您的作品已无法参加这次展览活动,经研究取消您参加这次展览作品的资格,敬请原谅。

原告拟证明该国画的价值,提交了“中国国家级联合型法人社团权威认证ISQ9000A艺术体系资质认证证书”,载明:“作品润格参考:国画6000元/平尺,书法3000元/平尺”。

庭审中,原被告共同拆开快递包装,并确认以下事实:由同一个由原告准备的用于水渠的PVC塑料管装着两幅卷起来的大小基本一致的国画,PVC塑料管已被压碎一部分,在外的其中一幅画的一角损坏,碎成几个小碎片,而在内的一幅画完好无缺。损坏的一幅画上面盖有“叶满山印”。完好无缺的那幅画上盖有“叶满山印”、“山居”两个章。原告向法庭陈述其之前有在被告处寄送过快递,对快递流程是熟悉的。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误解投保单中“声明价值”是“保险费”的意思,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指投保2000元。本院询问被告声明价值和保险费是什么关系后,被告称保险费是按声明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原告随即回应其认为2000元是保费,故声明价值应是400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顺x速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xx2000元;

二、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原告叶xx负担8925元,被告广州顺x速运有限公司负担35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本院分析如下:1、被告的快运单上的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但其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价值声明部分和赔偿规定均以加粗的字体进行了提示,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2、《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快递单正面的“声明价值2000元”,原告在庭审时解释称其理解为“保险费2000元”,“声明价值”和“保险费”无论从文字个数、文字形态上均不相同,在含义上也不存在令人误解的含义。再者,在快运单上并无注明保险费是按声明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原告在听到被告在庭审时说出此保险费率时,随即回答以此计算其声明的价值为400000元(2000÷5=400000),400000元与原告主张的516000元也存在较大的出入,原告如此解释也难以成立;3、原告作为“国际中国美术家协会广东分会”副主席、著名书画家,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而且原告也承认其曾多次在被告处寄快递,也熟悉快递流程。因此,综合考虑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其文化水平,本院认为因原告理解能力不足,或因不熟悉快递而产生重大误解的可能性是很小的;4、被告作为快递公司,没有法律义务或交易习惯对所有寄件物(尤其是艺术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或审查,因此被告快运单上的要求原告进行价值声明的条款也无不合理之处。故本院认为,快递单上记载的合同条款有效,双方应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本案第二个争议点是原告托运的两幅国画的价值。原告拟以“中国国家级联合型法人社团权威认证ISQ9000A艺术体系资质认证证书”记载的“作品润格参考:国画6000/平尺,书法3000/平尺”的标准乘以国画面积来计算国画的价格。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1、原告并无提供此“权威认证”机构的资质、登记资料等,也无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其效力的依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充其量只是行业组织的相互认可而已,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即使是同一名画家所画的画,其价值也有高低之分;例如随便写几笔的稿纸的价值必然与呕心沥血的杰作价值不一样;因此,即使对于同一名画家的作品的价值也不能一概而论;3、作为画家,原告应该对自己作品的价值有清楚的认识,既然原告已声明了该两幅画的价值为2000元,被告也有理由信赖原告的声明,在区区几十元快递费的前提下,不可能苛求被告对该托寄物的客观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价值声明的信赖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4、至于损坏部分的价值如何计算,考虑到国画的完整性对其价值有很大的影响,也考虑到对国画的客观价值是很难准确评价的,两幅国画的价值占比在现有证据中也是难以区分的,故本院以价值声明的上限来认定损失的价值。

本案第三个争议点是托寄物产生的损坏是否要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由于被告已确认原告托寄的国画在托寄时是完好的,在托寄的过程因国画被损坏而被收件人拒收退回。姑且不论包装国画的PVC管是否符合物流托运的要求,被告作为快运公司,熟悉包装运输的要求是其专业义务,即使PVC管不利于运输,被告也有责任要求原告或自行更换更为合适的包装,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至于赔偿额,被告应按价值声明的2000元赔偿原告的损失。

 案例注解

201331公布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对于相关赔偿作出规定:若企业与用户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由消费者负责举证。快递行业属于交易速度快,单件交易额相对较低的行业,使用格式条款运单,以及依靠用户自主声明托运物价值是行业特点决定的。因此,对于对已声明托寄物价值的快递赔偿限额条款应得到支持。

 

 

一审合议庭成员:陈靖宇、付奋进、康光泉

编写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陈靖宇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