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分析报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状况(2013-2017年)

发布时间: 2020-10-29 14:4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002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反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状况

2013-2017年)

 

引言

反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工作。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088月,我国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法院签发;20134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2016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一大亮点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近年来,越秀法院审理了一些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现将审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反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概况和特点

    (一)审理情况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越秀法院只受理了1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呈上长趋势。2013-2017年,越秀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7件,其中2013年受理1件,2014-2015年受理0件,2016年受理6件,2017年受理10件,2017年比2016年受理案件数量增长了66.7%

结案方式主要有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驳回申请、撤回申请三种。2013-2017年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8件,占总受理案件数的47.1%,其中20131件,20162件,20175件;驳回申请3件,占总受理案件数的17.6%,其中20161件,20172件;撤回申请6件,占总受理案件数的35.3%,其中20163件,20173件。

从案件受理数反映,201631《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也随之大幅增加,体现国家对反家庭暴力的重视,更是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重视。《反家庭暴力法》让受害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成效

1.切实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越秀法院共发出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至今未收到有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反馈,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具有震慑力,让施暴者不敢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切实保护了受害者人身安全。

2.案例入选全国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早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越秀法院在2013年就受理了首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案件,当时全国相似案例寥寥无几,也毫无经验可以借鉴,但法官不畏困难,本着查清事实、依法断案、秉公处理的原则,大胆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了受害者合法权益。2015年,广州市越秀区以反家庭暴力为主题的案例《卓小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第一张‘人身保护令’》从全国各地众多的维权案例中脱颖而出,被全国妇联评选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3.与市妇联联合推进“万事兴”工程,保障家庭成员权益。广州市越秀区与广州市妇联合作,以婚姻家庭为主题联合推进“广州万事兴工程”,并在《信息时报》开设专栏,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每周一期发布家庭成员权益保护案例,深受广大读者和市民群众欢迎,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三)案件基本特点

1.女性受害者居多。越秀法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2件是男性受害者,年龄为4669周岁;2件是未成年人;13件是女性受害者,女性受害者占总受理案件数的76.5%。受家暴女性年龄主要集中在3050周岁之间。很多情况下,由于受观念影响及夫妻双方经济地位的影响,夫妻间发生争吵打架时,男性力气往往比女性大,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成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

2.夫妻关系居多。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所以在家暴案件中,受害者与施暴者为夫妻关系占了80%以上,而且夫妻关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一般伴随着离婚纠纷案件的出现。

3.家暴时间较长。从越秀法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受害者一般都是长时间遭受家暴,且次数较为频繁,有的受害者遭受家暴的时间甚至长达20年。

4.家暴程度较重。家庭暴力,并非双方之间普通的争吵拉扯,而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统计,家暴案件中受害者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轻者流血、颈椎扭伤,重者五官及脑部等功能受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更有甚者被菜刀砍伤背部致轻伤二级。

5.家暴手段复杂。传统的家庭暴力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行为,新的家庭暴力是通过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遭受精神暴力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保护令。但与遭受身体暴力相比,遭受精神暴力的取证难度大,认定难度也大,故当事人遭受精神暴力后申请保护令的数量与发出保护令的数量相对较少。越秀法院发出的保护令中,有4份保护令的发出是因申请人遭受殴打致伤,受到身体上的侵害;有2份保护令的发出是因申请人遭受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侵害,申请人有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有1份保护令的发出是因申请人既受到明显的身体暴力,同时也受到精神暴力。

6.施暴者文化程度较低。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遇事较为冲动,不能冷静、成熟解决问题。

 

二、审理反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受害者保存证据意识差,家暴认定难。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时,证据非常关键。现实中,家暴事件并不少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者保留证据意识差,家暴行为举证难,导致家暴认定难。

1. 受害者遭受家暴时,往往是发生在家里,相对隐蔽,外人很少亲眼目睹家暴发生的情况,因此,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大多是从受害者处听说来的,难以确保真实性,证据证明力大受影响。

2.受害者遭受家暴后,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向妇联、居委会等组织反映求救,仅仅是自行拍摄受伤照片或提交病例作为证据,难以证明受伤情况是加害人所致。

3.受害者遭受家暴后,到公安机关报警,但有些公安机关只作了报警登记,发给了报警回执,没有向施暴者及受害者做记录;有些虽然有记录,但只向受害者单方作了记录,报警记录中仅有受害者单方陈述;又或者在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介绍信后,受害者没有进行法医鉴定,事情不了了之。

(二)审理时间较短,事实认定难度大。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越秀法院对申请人要求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十分重视处理的时效,对相关申请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优先受理,快速处理的原则,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保障申请人的生命安全。但因为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最迟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即三天时间内作出裁定。而法院在受理申请后,要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听证查清事实,但实际操作中,总会有各种情况的出现,有可能一直无法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有可能被申请人无法在安排的时间到庭。除了安排听证有难度,如此仓促的审理时间也让法官难以详细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只能凭借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快速作出裁定。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造成受家暴的事实难以认定。

(三)放大家庭矛盾,滥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然而,有的当事人却故意放大家庭纠纷矛盾,把保护令当成自己个人利益的“保护伞”并企图滥用。越秀法院受理的一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及一件正在执行阶段的抚养权案件,由于未成年子女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不愿意由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携带抚养,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肆意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祖父母正常接触未成年子女,企图滥用保护令,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

  

三、防范和化解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树立“零容忍”观念,提升反家暴意识。过去,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家暴者受到家庭暴力后一般选择忍气吞声,不懂得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家暴才会持续发生。建议发生家暴要有“零容忍”概念,只要发生家暴,可以多种途径寻求帮助,例如,可报警、找居委会、找妇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上述途径可以大大降低后续家暴的可能性。

(二)增强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受害者受到家庭暴力后要积极采取行动,注意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切实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受害者受家庭暴力后,可从以下方面收集保存证据:

1、受害者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证据,也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者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投诉反映、寻求帮助或调解。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官方证明力最强的种类,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出具的告诫书等可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可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

2、因家暴受到伤害要及时前往医院就诊,保留好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的票据等。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说明受家暴的过程,结合诊疗记录、伤情鉴定,受害者对加害过程的描述,印证家暴行为的存在。

3、受家暴者不论是受到人身的直接伤害,还是施暴者打砸家中财物,通过语言、微信、短信等谩骂、恐吓受到间接的精神侵害,如果家里或身边有条件的,均要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拍摄等形式将证据固定,以反映家暴的真实情况。

4、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前,要收集好本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证明,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

(三)加强职能部门间协助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广州市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各职能部门间应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1、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认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弘扬社会正能量,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2、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在接到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收集及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做好出警记录、向施暴者及受害者做好笔录、出具报警回执,协助受害者就医、鉴定伤情,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3、法院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原则,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保障申请人人身安全。

4、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员等相关组织后,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应协助落实,确保保护令的有效执行。

(四)由律师协助调查相关证据。目前《律师调查令》正在逐步推行当中,但仍有一些部门不接纳《律师调查令》的调查申请,要求必须由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时间非常短,若能由律师持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到公安机关、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调取证据,则能为家暴事实收集到更多的证据,便于法院能对家暴事实及时作出认定,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建立家暴失信人名单。为防止施暴者会继续实施家暴,可建立家暴失信人名单,将违反保护令或者在保护令失效后继续实施家暴行为的施暴者名单公开,促使失信施暴者不敢也不能再实施家庭暴力。

 ()严格审查家暴行为,防止保护令滥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故家庭暴力的审查必须严格仔细,对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况,应迅速作出保护令;而对于不能认定家庭暴力或申请人不具有家暴危险的情况,应驳回其申请,否则在保护一方的同时,是在伤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近年来,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越秀法院审理的反家庭暴力案件,有力维护了受到家暴伤害的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权威。越秀法院将继续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充分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为家庭幸福平安、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法治越秀、平安越秀、文明越秀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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