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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初17201号吕晓军与杨绍达、沈雯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4-06-14 09:2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11


杨绍达、沈雯:

    本院受理的吕晓军与杨绍达、沈雯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协调费75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12740.25元;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31日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为9635.28元; 2、利息以85000元为计算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2022年12月3日计算至2023年9月28日为2551.53元; 3、利息以7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29日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为553.44元。以上金额暂共计87740.25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不能足额清偿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4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经办人: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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