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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4民诉前调36460号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娜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4-07-10 17:4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99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娜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娜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4民诉前调36460号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6725659号、第21641850号、第49876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若因无法诉前调解转立一审程序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含答辩期十五天)。上述案件定于2024年9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黄媛媛法官020-89331321、020-893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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