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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4民诉前调36667号原告上海志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芜颜家居用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4-07-10 17:5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303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芜颜家居用品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志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芜颜家居用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4民诉前调36667号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不二兔系列美术作品形象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若因无法诉前调解转立一审程序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含答辩期十五天)。上述案件定于2024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黄媛媛法官020-89331321、020-893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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