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司法创新>>普法学堂

网络借贷平台兴起,法律风险需注意

发布时间: 2019-03-25 08:5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018

  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如雨后春笋,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了打法律的“擦边球”,部分出借人通过“砍头息“的形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从表面上看借款利率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但是实际上该笔借款的利率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

  通过网络借款,借款人需要有真实的身份证明以及联系电话,但是在实践中,通过网络借款的借款人不再局限于小地区、小范围,全国各地的人均可通过网路借款,加大了出借人追讨欠款的难度,即使诉讼到法院,也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后期执行也不利于出借人追回款项。因此,即使借款人有真实的身份信息,出借人也需要谨慎,尽量选择有担保的借款人。

  由于网络借款是在网络上进行,要求书面借据不符合网络借款的便捷性目的,因此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借条均是通过网络形式出具电子版,由双方明确借款的数额、还款时间等关键性事实。但是由于出借人为个人,借条平台仅提供媒介作用,不直接放款,因此出借人未必能有较高的法律风险意识,仅在确定借款人的信息及借款金额后即提供借款,其余借款的关键事实一概不知。

  越秀法院建议:为避免出现高利贷风险,出借人及借款人之间需要就借贷的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如在后续借款过程中出现其他操作导致实际利率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以留作日后诉讼之用。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应当明确网络借款平台的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马树婷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