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以“全国民间金融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广州民间金融街为龙头,广州民间金融产业稳步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先试先行。为积极回应民间金融发展对司法保障工作的新要求,越秀区法院除了成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审理好金融纠纷案件外,还投资对驻点于广州民间金融街的金融法庭进行信息化改造,并决定以“定点巡回、总分结合”的模式,“零距离”开展审判工作,努力为民间金融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司法保障。现将2015年度民间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审理概况
自2012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共受理小额贷款案件342件、融资担保案件513件、典当案件115件,涉案标的额合计30.23亿元。[①]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逐年上升(图表1、2),其中2015年呈现大幅上升态势。2015年受理民间金融案件449件,是2014年的1.51倍;涉案标的额合计14.37亿元,是2014年的2.23倍。其中小额贷款案件248件,涉案标的额为9.67亿元;融资担保案件153件,涉案标的额为2.91亿元;典当案件48件,涉案标的额为1.78亿元。
截至2015年12月底,共审结民间金融案件776件,其中小额贷款案件204件、融资担保案件469件、典当案件103件。
(二)案件特点
1.小额贷款案件增幅明显2015年共受理小额贷款案件248件,收案数是2014年的2.98倍、2013年的27.56倍;案件标的额9.67亿元,是2014年的2.83倍、2013年的17.15倍。小额贷款案件数量和金额呈几何式递增(图表3、4),行业经营风险加大,债权回收风险更高。
2.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量大幅上升
2015年受理的449件民间金融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220件,占收案数的49%。其中248件小额贷款案件,有154件涉及财产保全,占该类案件收案数的62%。与2012年的10件、2013年的23件、2014年的88件相比,小额贷款案件财产保全数量逐年递增(图表5)。债权人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多,涉及有银行账户、房地产、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机动车、厂房设备等等、大部分案件的保全线索在5条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十条。
图表5 小额贷款案件诉保增加趋势明显
3.债务主体人数多、审理周期长
民间金融案件通常涉及债务人和多名担保人,一方面,在诉讼中只要有被告下落不明,则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另一方面,一些被告为拖延诉讼,采取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司法鉴定、在开庭当天搞证据突袭等方式,也造成案件难以在短期内审结。2015年受理的449件民间金融案件中,能找到被告且适用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有22件,仅占总收案数的4.9%,九成以上案件的审理周期在三个月以上,个别案件甚至超过一年。
二、民间金融案件存在问题和成因
(一)存在问题
1.案件情况日趋复杂,事实认定难
资本的逐利性催生了民间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逃避监控的各种行为经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小额贷款案件中的“断头息”是将欠息计入本金再计收利息,此需要辨别是否存在计收超年息24%的情况,计算过程复杂,缺席审判更容易导致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现偏差;在融资担保案件中,一些担保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远超过年息24%的标准,当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则会要求被担保人承担高额违约金,存在间接从事放贷,变相收取高息之嫌;在典当案件中,典当公司发放的当金数额与当物价值明显不符的现象严重,当物往往只是一些价值一般的物品、仿制品,甚至是赝品,以典当为名行贷款之实,普通的典当纠纷案件,却因定性而涉及对当物的评估。
2.违规经营乱象丛生,审理难度大
法律规定的空白和监管机制的缺位,民间金融企业违规经营现象频现,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规避单一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的规定,通过开展联保联贷业务,对各笔贷款最后归集到同一主体的现象持放任态度。有些民间金融企业在贷款合同、典当合同中约定咨询费、服务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却未见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变相收取高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通过控制借款人收款账户方式,在贷款进入账户后即扣收利息和费用,表面是足额放款,却是提前扣款。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内部员工名义借款,将贷款出借给股东或关联企业,违规经营。
3.保全线索缺重点,保全效果差
民间金融企业在财产保全申请时提供的保全线索繁多,不列明保全先后顺序,没有重点。审理发现,不少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时罗列了债务人众多财产线索,但绝大部分财产线索已处于司法查封状态,重复保全意义不大,不仅达不到控制债务人财产的目的,也造成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迟缓,影响案件处理进度。有的案件还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手续不规范,担保函误写或漏写被申请人名称,甚至出现附条件担保的措词,这种情况通常是申请人不够细致,在收到担保函时未仔细核对所致。
(二)成因分析
1.经济下行压力,行业经营环境严峻
2015年,一方面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外在因素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还款能力出现困难,债务违约现象频繁发生,部分企业的不良资产率增大,引发大量诉讼。另一方面,受互联网金融行业冲击,P2P网贷异军突起,优质客户难寻,市场竞争加剧。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民间金融经营环境较前几年变得更为严峻。加之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业务单一,缺少利润增长点,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存量资金越加紧张,新业务开展困难,一些民间金融企业的工作重心转向集中清收不良贷款,导致诉讼案件大幅增加。
2.违规经营频现,监管惩处措施有限
目前与民间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不多,惩处违规违法行为的力度有限,以金融创新名义违规经营行为常有发生,小额贷款公司以各种方式,让对同一借款人的放贷规模超过有关规定的上限,而且对借款人的整体担保要求较为宽松,一些担保措施流于形式;典当公司以“假典当”方式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有的还违规经营纯信用担保融资业务。由于民间金融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金融监管力度密切相关,民事审判重在纠纷解决并通过纠纷解决影响行为人的行为,而对于市场整体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更多需要靠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缺乏自律意识,债务回收风险增大
部分民间金融企业的信贷决策停留在个别管理人员身上,风险管理手段匮乏,经营合规性问题突出,很大程度与企业从业人员缺乏自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有关,对民间金融风险发生存在侥幸心理,未能严格按照“小额、分散、市场化”的原则发放贷款,结果让一些问题贷款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企业面临停顿、清盘,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如某小额贷款公司,明知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却置有关规定于不顾,虚构借款人,将近亿资金借给股东,结果由于股东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款,导致本公司业务停顿,产生不良影响。
4.信息更新滞后,征信系统衔接受限
随着各种征信平台的建立,社会征信体系逐步完善,但目前具备最大信息资源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民间金融企业仍是有限度开通,全市范围内作为试点接入该征信系统的民间金融企业寥寥无几,绝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仍不能接入该系统。其他征信平台由于未能及时更新数据,提供给民间金融企业的借款人、担保人征信数据陈旧,未能有效地减少民间金融企业的展业风险,在民间金融企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难以提供一些有效财产线索。
(一)加强专业审判,依法高效审理案件
1.发挥金融审判庭作用
为推动专业化审判,于2013年设立金融审判庭,专门审理借款、保险、证券、票据、融资担保、典当等金融纠纷案件。全庭19名干警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人为研究生学历,庭室负责人由商事专家法官担任。金融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专业化审判进入新阶段。通过强化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2.延伸长堤金融法庭功能
在2015年底建成的长堤金融法庭位于广州民间金融街内,以“定点巡回、总分结合”的模式,由金融审判庭法官前往巡回办案;同时,院、庭领导将担任典型案件的审判长进行审理,并视案件情况现场以案说法;不定期在街内召开专题工作座谈会,讨论和分析金融审判动态,与有关方面研讨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和听取改进工作的建议,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助力金融街经济发展。
金融法庭工作流程图
举办专题活动
安排人员定点巡回
开庭、制发文书
3.发挥专家陪审员“智库”作用
2015年,在继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工作中,将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原银行退休高管等20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聘任为专家陪审员,优先安排到金融审判庭,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审判,以专业促公正。专家陪审员凭借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专业支持,提高裁判的准确性。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供多元司法保障
1.创新立案模式,开辟立案绿色通道
除在立案上推行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工作外,2015年初还设立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咨询、诉讼指引、送达诉讼材料收转、法院专递收发、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等多项工作。安排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资深同志担任导诉员,为前来办理立案、诉前保全等事务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咨询、填表等立案准备工作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引导下“一站式”解决。对有调解意向的,导诉员还可以直接引至在本院设点的区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2.诉调衔接机制,减少诉讼成本
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配备专业调解员,对于法律关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民间金融案件,在立案登记前,如当事人同意,便引导其到调解工作室,先行诉前调解。同时还以其他非诉调解组织为依托,委托民间组织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对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会员达成的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节约司法成本。2015年6月,诉前联调工作室与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新机制,打造诉调衔接机制2.0版,为金融消费纠纷提供了一种更廉价、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3.诉前中立评估机制,帮助理性维权
2014年,在全省率先尝试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机制,与广东工业大学合作,聘请该校具有高学历、深厚法学专业背景、长时间实践工作经验并有律师执业资格的15位法学教授担任中立评估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构建具有越秀特色的诉前联调创新项目。自2014年10月开展项目至今,已受理中立评估申请28件,全部完成评估工作,评估结束后,12件纠纷的申请人与对方达成调解或决定不再起诉,减少讼累;通过对所有申请人的回访,大家对评估员的工作满意率达到100%。构建起“调评分离、单方评估、专业对口、书评为主、评引结合”的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机制。
中立评估工作流程图
4.“预公告+保全+送达”联动,加快案件审理
5. 繁简分流,要素式裁判为审判提速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案件的适用范围,推进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2015年,在对金融案件进行归类总结的基础上,提炼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若干案件要素,方便法官在庭审中对案件理焦分层,提高庭审实效性;同时,根据案件的类型化特点,对裁判文书格式进行改革,优化后的裁判文书版面较以往大幅缩减,文书归纳的争议焦点更为精炼,文书说理部分更为清晰易懂,裁判文书制作时间大为缩短,提高了案件当庭宣判率,案件审理效率全面提升。
(三)加强问题调研,提高纠纷解决能力
以法院数据中心民商事案件信息为基础,根据当前民间金融案件审判特点,研判当前民间金融经济运行态势,结合金融领域的信息数据,通过区域民间金融纠纷的增长情况,分析纠纷多发成因。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各类民间金融纠纷的裁判案例,纵横比较、总结归纳,确定纠纷问题的普适性观点和处理做法,妥善审理与金融创新密切相关的金融案件,针对类型案件制定审理指引,推进审判专业化,统一民间金融案件的裁判尺度,以适应民间金融发展对司法审判提出的新要求。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纠纷的建议
(一)强化行政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针对当前民间金融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应从有助于民间金融产业建设和健康发展的角度,制定各类民间金融企业的的准入标准、监管规则、业务操作规范、风险防范标准、征信标准和退出机制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规范各类民间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民间金融企业进行评级,分类引导,引入激励机制,帮助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通报、谴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暂停业务、吊销金融经营资格等处罚措施,从而促进和保障民间金融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
(二)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
1.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完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机制,发放贷款前全面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和担保能力,减少贷款风险高的互保联保业务,做好贷款回收风险评估;在放贷过程中跟踪好贷款资金流向,审查借款人有否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规借贷行为;做好贷后回访工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场所、厂房、设备进行检查,排查各种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隐患,防止借款人和担保人欠债跑路的情况发生。对逾期贷款及时启动司法催收程序,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前应做好担保风险评估,利用各种征信平台穷尽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必要时委托律师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于重大担保采取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担保公司联合担保模式,分散担保风险。要求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应在反担保手续办妥后再签订担保合同。提供担保后应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时做好跟踪工作,发现债务人存在财务状况恶化时,要求其增加担保。如发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担保债权。
3.典当公司。典当公司要对当物严格审查,尽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估值,合理确定当金发放数额,坚持杜绝“假典当、真贷款”的违规经营行为。在办理当物抵押、质押过程中,严格遵守《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当物的抵押、质押登记;对于金融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在收执凭证原件时应在票面上做好质押标记,并进行定期跟踪,发现当户逾期偿还当金不赎当情形时,依法及时处置当物或进行司法催收,避免损失扩大。
(三)提升人员素质,做好风险防控
近年来,各类金融创新的先行先试,传统金融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迫切需要一批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民间金融企业应重视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养,增强其风险意识,提升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例如在审查担保时能够知悉《公司法》关于企业对外和对股东提供担保的要求;在诉讼保全申请中注重保全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避免盲目保全。
(四)加强法律意识,金融创新有序
培养“互联网+”时代下的互联网金融思维,包括经营法制思维、风险防范思维、纠纷化解思维等。民间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涉及P2P借贷、众筹、私募理财的融资、担保行为,要有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法制思维,在金融创新中守住底线,不碰非法集资红线。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要充分利用好各类征信查询、信用评估平台,加强民间金融企业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平台之间的信息交互,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对网络金融做到风险能测、风险能控、风险能化。在手机、平板电脑等各类电子移动终端广泛适用之时,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数据和电子证据要有收集、固定、转化的法律意识,以免纠纷产生后,因证据灭失而处于被动局面。
结语
越秀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继续加大专业化审判,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依托,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各类民间金融纠纷,对民间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分析,探索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的对策,为广州民间金融的整体法治环境提升和优化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