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司法创新>>普法学堂

购买二手物品应书面约定责任条款

发布时间: 2017-05-22 17:0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411

 生活中,消费者可能会购买一些二手物品。交易时,卖家往往言之凿凿:“物品虽二手,质量可保证。要是不能用,退款兼赔偿。”但当物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回卖家时,卖家往往摆手:“货物出手,概不退赔。”

 近期,阿伟便遇到了这种情况。阿伟在卢先生经营的商店内购买了一台海尔牌二手电脑,支付价款450元。当时店主卢生称电脑所有功能均能使用,非人为原因导致不能使用可保修三个月。回家后,阿伟发现电脑电池只能使用约1分钟,键盘无法打字,经专业人士检测,键盘已损坏不能使用。

 越秀法院邹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旧货、残次商品和处理商品是不实行“三包”的。阿伟虽然称卢先生口头承诺保修三个月,但未能举证证实,卢先生对此也不予确认,且卢先生开具的《旧货交易销售凭证》里也注明了没有“三包”,故阿伟要求卢先生退还货款以及作出赔偿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邹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物品时,最好与卖家以书面形式约定责任条款,明确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卖家应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如退款、更换或赔偿等。卖家的口头承诺是无效的,如果没有退换和保修协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邹海媚 潘文杰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