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是旅游旺季,也是旅游合同纠纷高发时段。旅游纠纷主要发生在旅客和旅行社之间,部分旅行社在提供服务时存在以下问题:1.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2.未经旅客同意转委托其他旅游公司,引起质量、价格等争议;3.安排过多购物点,强制或诱导旅客购物;4.擅自增加自费项目,产生额外费用;5.拒绝退还旅客保证金;6.导游或者地陪服务质量混乱,有“甩客”、无资格证等乱象。
为避免旅游途中发生纠纷,越秀法院建议各位旅客:一是选择有资质、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旅行社。《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客在挑选旅行社时,应当注意查看旅行社有无营业执照和旅游经营许可证,选择正规旅行社。二是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是纠纷发生时法院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尤其是路线、价格、安全责任等重要条款。三是拒绝强制交易。《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当旅行社强制旅客在购物点消费时,旅客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四是要求导游陪同服务。对于出境旅游的旅客,《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如发生领队或者导游“甩客”的情况,旅客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采取惩罚措施。
越秀法院建议各位旅客在出发前了解《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既保护好自身权益,同时也遵守行为规范,这样才能给旅途带来好心情。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马树婷 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