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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要谨慎,保证人一栏签字需负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17-09-22 17: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350

  如今,很多借款合同落款中不仅有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签章,往往还有保证人一栏。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出于“朋友义气”或者“行个方便”随意在保证人一栏签字,认为仅是履行程序之举,并无大碍。然而,情况并不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保证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其实蕴含着较大风险。保证人难以享受债务人的权益,却总是承担和债务人相同或相近的责任。越秀法院近期收到的一些借款合同纠纷以及保证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就有一部分保证人抗辩是因为疏忽无知才在保证人处签字。然而,综合考量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这类保证人还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章一定要慎之又慎,及时审查签章可能蕴含的法律风险,慎重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切不可因为一些蝇头小利或者疏忽大意随意保证。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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