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 2014-11-22 10:4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62
——池某某危险驾驶案
编写人:越秀法院 黄莹 邓凯
 
【问题提示】
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送女儿去医院看病是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要点提示】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目前尚无任何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予以指导的情况下,认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要从被告人体内酒精浓度、有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过往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动机等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为送女儿去医院看病酒后驾车,并非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但考虑到该动机的特殊性,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11月1日)。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
被告人池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一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事 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在开庭时称其在酒吧喝酒时,其俄罗斯籍妻子打电话告诉他女儿得病哭个不停,其妻子中文不好与他人沟通困难,其是为了尽快回家送女儿去医 院看病才酒后驾车。其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交被告人池某某女儿的病例显示2011年6月2日1时30分,其女儿高烧不退,体温39.5摄氏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372N3号的小轿车途经广州电视台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4.2mg/100ml。
【审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 告人池某某喝酒后在道路上仍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属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池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之前无醉驾记录,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池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池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004年5月31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是判定车辆驾驶人员是否醉驾的全国统一标准。根据该标准,车辆驾驶 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池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的事实较为简单,但 在审理过程中对量刑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酒后驾车行为危害性大,醉驾入刑实施不久,应对被告人从严量刑,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池某某辩称其 醉驾是为了尽快回家送女儿去医院看病的说法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成为其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虽已构成危险驾 驶,但其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最重要的标准是依据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其次还要综合考虑有 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法记录,案发的时间、路段及事由,认罪悔过的态度等等因素。是否认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综合考虑以上多 个情节,不能因危险驾驶行为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就一律从严处罚。本案我们最终认定被告人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应是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最基本的因素。虽然我国尚未颁布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但起点刑的量刑标准是依据醉酒驾车的标准,为人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超过80mg/100ml,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已无异议。现实中诸多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酒后驾车造成的,酒后驾车存在严重的人身及财产危险性,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设立也主要是为了遏制酒后驾车的行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是与犯罪严重程度成正比的,体内酒精含量越高,危险发生的概率及随之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就越大,故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当以体内酒精浓度为最基本的量刑因素,这也是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最为客观及公正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刚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又因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也仅为拘役六个月,考虑到罪刑相适应,故对刚刚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的被告人而言,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是否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是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因素之一。危险驾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其是否造成危害后果虽不影响定性,但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将直接影响量 刑。本罪罪名的设立最根本的目的是减少酒后驾车造成的高发交通事故,若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则会由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予以调 整,本罪主要还是起着一种预防与警示作用,防止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演变为重大的交通事故。不同人对醉酒的主观感受及酒后辨别能力不同,有些人沾酒即醉,有 些人却“千杯不醉”,不同主观感受的人酒后驾车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性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一点仅仅依靠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区分并不十分精准,但对于发生 轻微事故但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的,我们有理由认为这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员辨别能力较低、人身危险性大,故对这类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应从重处 罚,且不宜适用定罪免刑及缓刑。本案被告人池某某是在开车回家路途中,遇到交警查车被查获的,未发生任何事故,故在量刑时也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
最 后,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过往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因素量刑。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采取何种刑罚都只是为了达到该目的的手段。被告人的悔罪 态度、过往表现等都一定程度上反映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本案被告人池某某主观上已认识到酒后驾车的错误,其从被交警查车开始一直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 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客观上其过往并无其他犯罪违法行为,也无交通违章行为,过往表现较好,是“初犯”。被告人池某某再犯罪的可能性较 小,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已达到。
二、送女儿去医院看病可作为酌定从轻考虑情节。
对于被告人池某某是为尽快回家送生病女儿去医院就医而酒后驾车的特定案发事由,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被 告人的上述辩解可视为其犯罪动机,对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但犯罪动机也反映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告 人清楚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明知故犯的原因是救女心切,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也较没有任何理由的犯罪较轻,故该情节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综 上,被告人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虽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体内酒精含量较低、并无发生事故,过往无不良记录,且有特定的案发事由,故我们采纳了检察机关的 量刑建议,依法认定被告人池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判处被告人池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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