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

A公司诉B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PPT模板的著作权认定与保护

发布时间: 2014-11-22 10:3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807

【关键词】

作品认定  PPT文件  PPT模板

【裁判要点】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认定应从作品的三性即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进行考量。PPT模板与PPT的素材内容可以相互分离,独立于PPT文件之外,其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三性特征,符合美术作品的定义,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委托协议中,当事人仅约定PPT文件著作权权属,未对PPT模板权著作权属进行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PPT模板的著作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37号(20133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226日,原告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PPT制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发言PPT设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原告支付价款7760元。2012215日,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上述PPT整体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其要求,完成项目整体交付。随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原告作品作为其案例展示。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删除其网站上使用的原告作品,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在新浪网科技版块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9871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光盘刻录费45元、交通和食宿费用1826元、律师费7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不是涉案PPT文件的著作权人,其无权向被告主张著作权利,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并没有正式文件证明原告向其提交该份PPT文件,也没有正式文件证实涉案PPT文件符合设计要求;第二、被告在网站上的PPT案 例免费供人浏览,不收取费用,具有公益性质,仅供爱好者参考、学习、研究使用;第三、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亦无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与原告 所谓的经济损失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原告主张高额赔偿金额没有提供证据,故被告无法理解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第四、虽然被告没有侵害原告主 张的著作权,但为避免诉讼,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侵权声明后已删除网站上涉案的PPT文件。故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26日,原告(为乙方)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甲方,以下简称为广州市房管局)签订一份《PPT制作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PPT制作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PPT设计’,服务数量为42页,价格为7760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乙方全部制作费用7760元;甲方为乙方提供制作PPT所需的资料、文件及参考图片,并对所提供全部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及版权负责,甲方对PPT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对PPT进行修改,并保证品质是甲方所满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协议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广州市房管局的签约代表是高红红。上述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与广州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就PPT文件的文字内容及图片通过QQ及电子邮箱方式进行沟通联系,并最终确定《强化共同责任,积极探索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会议PPT文件。同年215日,原告亦将上述PPT幻灯文件稿交付给广州市房管局。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2)深证字第116152号《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其网址为“http://www.pptdesign.cn”,在该网页“PPT 案例展示”栏目中标明有“国土会议-陈建华市长发言PPT ”;在“案例展示”网页展示有一个PPT 案例,并在该案例旁标注有如下内容:“案例名称:国土会议-陈建华市长发言PPT;完成时间:2012216日;项目周期:2个工作日;项目简介:2012216日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在广州召开……等”。在该网页截图左下方标有“B公司”的名称、电话、地址等信息。在庭审中,被告确认该网址是其开办和管理的网站。

经当庭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内的PPT文件,并与原告主张著作权利的PPT文件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告在其设立和管理的网站内所展示的PPT文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PPT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尤其是在首页图片、背景图片内容以及动画图案,共同责任机制的文字内容(主要做法部分)上完全一致、且两者在整体及布局、编排、插图亦基本相同;被告在则认为其网站上展示的PPT文件是根据其与番禺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会议展板设计及布展委托合同而自行制作的文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PPT文件并不一致。

被告针对其PPT文件的来源问题,认为其是免费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作了涉案PPT文 件,并提交一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会议展板设计及布展委托合同”。上述合同的缔约双方分别为广 州市番禺区土地整理中心(为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为乙方,执行方),内容订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承揽甲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推进构 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会议的设计、策划及执行事宜签订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于2012215日至2012216日于广州市鸣泉居会议场地执行本项目,项目内容明细及单价由合同附录说明,项目价格总金额合计33700元,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初稿设计,并以电子版或打印稿的方式交予甲方审核,设计稿修改完成,经甲方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后,即作为最终制作执行的正稿,甲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等”。该合同附录的《项目内容明细及价格》载明:“聚贤厅(厅外布置):1、文化长廊设计制作:文化长廊展板平面设计,费用3800元,文化长廊展板制作,费用20000元;聚贤厅(厅内布置):2、会议背景板制作,费用5200元;3、新闻视频购买,费用2700元;现场制作服务:4、设计师会议布置现场制作:在会议布置现场对《在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的发言》PPT文件进行版面美化和内容提升,费用:免费;其他物料:5、人员配置及交通运输,价格2000元;项目费用合计33700元。”原告在质证中认为被告是与广州市番禺区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合同,与广州市房管局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该份合同是被告为应付诉讼而事后补签的,原告并没有授权或许可被告使用涉案PPT文件。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311日作出(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B公司立即删除在其网站上刊载的《案例名称:国土会议 陈建华市长发言PPT》幻灯片演示文稿。二、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A公司。三、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 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 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PPT幻灯片演示文稿是通过特定的颜色、顺序排列、背景图片、动画效果等将文字图片视频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该种文字图片动画等素材的展现形式可以独立于具体的素材内容之外,是作者和设计人员的特定思想表现形式,并可以进行复制,可见原告主张权利的PPT幻灯片演示文稿模版及背景图画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故涉案PPT幻灯图片模版及背景画面属于美术作品种类,落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 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为证实其享有涉案“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PPT文件的著作权,提交了其与广州市房管局签订的《PPT制作服务协议》、“构建共同责任制座谈会PPT制作费”发票、PPT权利作品光盘及打印件,再结合原告与委托方广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相应的电子邮件及QQ通讯记录,足以构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证实原告是接受广州市房管局的委托创作涉案标题为《强化共同责任 积极探索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PPT幻灯片演示文稿及模版。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受委 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原告是受广州市房管局委托制 作涉案《强化共同责任积极探索土地管理长效机制》PPT幻灯片演示文稿,虽然PPT幻灯片文稿的人物照片及文字是由广州市房管局提供给原告制作,但文稿模版及背景图片、动画设计均是由原告独立创作,故原告是该PPT幻灯片演示文稿模版及背景图片的作者。此外,虽然在《PPT制作服务协议》中约定广州市房管局对涉案PPT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协议并没有对PPT的范围及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对PPT模版的归属作出约定,且合同价格7760元也不能推断原告将PPT模版著作权及背景图画权利一并转让给广州市房管局,特别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部份,并不转移给广州市房管局,故原告仍享有涉案PPT幻灯片演示文稿中的模版及背景图画的著作权,原告有权就他人侵犯其上述PPT模版及背景画面著作权提起维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2)深证字第1161**号 公证书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被告在其网站展示了标题为《国土会议陈建华市长发言PPT》的涉案被控侵权PPT幻灯片演示文稿,被告对此亦予以确 认。将涉案被控侵权PPT幻灯片演示文稿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PPT幻灯片演示文稿模版及背景图画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在文字、图片的具体内容上存在一定差 异,但幻灯片演示文稿模版的整体设计风格、色调、首页五羊雕塑与广州塔建筑群图片、内页幻灯片底部的建筑群背景图片、标题栏与内容栏的颜色、文字与图片的 排列布局、放射图形的表现形式、三环图形等最具代表性、最能体现作品独创性的因素完全一致,故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

虽 然被告抗辩认为其在网站上展示标题为《国土会议 陈建华市长发言PPT》幻灯片演示文稿是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会议展板设计及布展委托合同》,并接受广州市房管局委托自行创作完成,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合同 显示,该份合同的签订方为番禺区土地整理中心,并非广州市房管局,且被告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为会议展板设计及布展,仅在会议布置现场对《在全国推进构建国 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的发言》PPT文件进行版面美化和内容提升,并没有关于创作PPT幻灯片演示文稿的义务,故被告认为其是根据《广州市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会议展板设计及布展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广州市房管局创作涉案被控侵权PPT幻灯片演示稿的抗 辩意见欠缺事实依据,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公众展示和传播涉案PPT幻灯片演示文稿模版及背景图画,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 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清,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行为方式、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损害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同时考虑原告分别向被告提起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诉讼,应对有关维权费用进行合理分摊等因素,故酌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例典型而又新型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典型是因为全案是按照作品权属、侵权事实、赔偿金额几个方面展开;新型则是本案是我院受理的首例PPT幻灯片演示文稿侵权案件。PPT文件作为新类型的媒体文件,因其直观形象、内涵丰富等优点被越来越广泛的用于会议、教学、功能展示等方面。本案中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并不包含PPT文件中的文字图片,而只是PPT模板,PPT模板是否可以独立于PPT文件之外构成单独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内?

首先,关于PPT模板是否可以独立于PPT文件之外的问题。从制作过程来看,PPT文件是通过特定的顺序排列、色彩组合、背景图片、动画效果将特定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简单来说就是将素材内容“镶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PPT文件。相同的素材内容通过不同PPT模板制做成的PPT文件是不同的表现形式,同一PPT模板填充不同素材内容制作成的PPT文件也是不同的,可见PPT模板与PPT 的素材内容是可以相互独立的,PPT模板也可以独立于PPT文件之外。本案中虽然原告与广州市房管局约定广州市房管局对涉案PPT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但该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对象应当是原告交付的这一完整、固定的PPT文件,即将指定素材内容镶嵌到指定模板中的PPT文件。但对于可以独立于PPT文件之外的PPT模板的著作权归属双方并未作出约定,因而PPT模板的著作权应当由原告享有,广州市房管局仅有权使用原告交付的固定的PPT文件,无权使用该PPT文件中的模板再行制作其他PPT文件。

关于PPT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要从三性即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三个方面来考量。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不同种类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即可区分于其他作品。不同的PPT模板的色彩、对素材的排序、动画效果展示等都会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可以相互区分,因而可以认定其具备独创性。表达性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PPT模板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素材内容的一种表达形式,也不存在唯一表达的问题,故可以认定其具备表达性。PPT模板通过电子拷贝或者打印都可以实现复制。综之,PPT模板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应当受到保护。另外关于PPT模板具体作品类别的问题,PPT模板是通过色彩组合、字体组合、版式排布、动画效果、背景图案等综合形成的特定作品,其主要目的和功能就是更直观、更赏心悦目地展示PPT素材内容,具有审美意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美术作品的定义,因而PPT模板属于美术作品。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著作权亦是如此。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不是为了垄断而垄断,而是通过对著作权人的垄断保护以达到鼓励创作、刺激创作的目的。从这个角度出发,越是有价值的作品就越是应该予以保护。随着当下PPT文件的普遍使用,PPT模板的价值愈加凸显出来,一个优秀的PPT模板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与实用价值。因此,PPT模板理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既是对创作者智力成果的肯定与保护,也是对公众创作的激励。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永华;人民陪审员李月桂、孙佑文

          案例编写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陈永华、赵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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