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

楚某某诉李某某、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9-04-16 16:2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057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诉权消耗  后诉否定前诉  既判力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前案法律关系中被认定为违约方,后案虽以不同前案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但实质是否认前述已认定违约责任的,即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06号(2015512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04号(201569日)。

基本案情

原告楚某某诉称:2012223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XX号某城大厦二层50%的场地出租给原告开办餐饮娱乐等项目使用,租期六年;20122282012527为免租期,免租期内被告免受租金。20125282014227期间,月租金为96417.48元。2012316,双方到政府部门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营餐饮行业。原告与被告等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后按计划进行筹备酒店。因20124月份开始,广州市越秀区相关政府部门发文要求,商业用途的房屋若经营餐饮业,须房屋业主到规划局签名办理房屋增加餐饮功能相关手续。而当时被告却反复告诉原告:不要再做了……。导致原告暂停筹备工作。被告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事后查询到被告为同栋楼做餐饮的酒家增加了餐饮功能。原告多次催促办理增加餐饮功能无果,因已筹备好酒店,原告与被告于20121226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共同确认:“因20124月份开始,广州市越秀区相关政府部门发文,商业用途的房屋经营餐饮业,须房屋业主到规划局签名办理房屋增加餐饮功能相关手续……。”没想到签《补充协议》后,被告仍不配合,一再拖延两个月至2013222才到规划局申请。期间,由于所租场地无法办证营业,原告招聘员工边等办证边试菜,近三个月时备用金用完无法发工资,员工进行上访。在政府部门协调下,被告垫付了员工工资192759元。双方于2013325签订了《协议》,借款发放工资。被告于201364起诉原告讨要垫付的员工工资[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15]2013523起诉原告讨要租金并收回租赁场地[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96]。法院判原告败诉。起诉后,原告才得知被告申请增加的餐饮功能于201347得到规划部门批准,故被告所租场地从2012528201347应不属于适租房屋。两被告知道出租给原告的上述房屋不具有餐饮功能,知道政府部门4月份的规定,故意隐瞒事实,不为原告办理。导致原告进行了三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的某城酒家不能办理餐饮证照。尤其在近百名员工入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仍拖延办理增加餐饮功能手续。被告明明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却听之任之发生,最终导致原告因无证无法营业,员工因工资进行上访,造成很大的影响和损失。被告反而起诉索要租金,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实在无理之极!因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且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原告提出以下三项赔偿申请:1、原告申请注册的某城酒家已进行多日试菜,说明其筹备工作完善,设施及人员完全可以正常经营,但不能办证导致一直无法营业。依据同地段、同规模、同种类的经营情况和经营规划,应由被告赔偿从20125282013326(借款停止合同时间)共10个月的经营损失1000万元(经营规划每月100万保底。含:房租98670/月;水电;税收;员工工资等支出)。考虑被告由此也造成不少损失,原告把损失从201211月员工入场发工资起算,共计4个月25天,损失金额480万元。2、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和餐饮设施设备通常3-5年换置一次,设施设备按5年每年20%的损耗计算,从2012528(交租日)至2014311(法院判决时间)约2年时间,由被告赔偿设施设备损耗:2354318201353初次评估价值)×2×20%(年耗损率)=941727.20元。3、依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5.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支付两个月的租金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于被告未和原告商议,也没起诉,更没得到法院判决,擅自单方面在信息时报发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声明,已构成违约。应赔偿两个月违约金192834.96元(月租金96417.48×2=192834.96元)。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两被告恶意违约,隐瞒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原告身心受创,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由20125282013326的经营损失480万元;2、两被告赔偿设施设备损耗约94万元;3、两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192834.96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两被告(作为另案原告以及反诉被告)和原告(作为另案被告以及反诉原告)、案外人刘某某(作为另案被告)之间曾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至本院。其中,李某某、杨某某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为:一、解除李某某、杨某某与楚某某于2012223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二、楚某某立即腾空交还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XX号某城大厦二层属李某某、杨某某产权部分的租赁场地给李某某、杨某某;三、楚某某向李某某、杨某某支付从2012528日起2013523止的租金(按每月96417.48元计算);四、楚某某向李某某、杨某某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每日按每月租金96417.48元的千分之十计算,从每月逾期支付之日起计至2013523止);五、刘某某对楚某某应向李某某、杨某某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楚某某在该案的反诉请求为:1、李某某、杨某某退回楚某某于2012229交纳的押金304477元及利息(从201231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2、李某某、杨某某退回楚某某支付的租金300800元及利息(从支付租金的次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3、李某某、杨某某赔偿楚某某经济损失4892414.52元。经审理,本院于2014311作出(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李某某、杨某某与楚某某于2012223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二、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楚某某将其承租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XX号某城大厦二层50%的场地(房地产权证号码:01400175520140017497014001754501400175400140017538014001752701400175300140017522014001751601400175100140017507)腾空交还给李某某、杨某某。三、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楚某某向李某某、杨某某一次性支付上述场地的租金(从2012528日起2013523止,以96417.48/月为标准,扣减楚某某已支付的300800元租金)。四、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楚某某向李某某、杨某某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每日以逾期支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所欠租金数额为限,……。]五、刘某某对楚某某应承担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三、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楚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楚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72作出(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在上述(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96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杨某某与楚某某自愿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以及李某某、杨某某与楚某某、刘某某自愿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概言之,李某某、杨某某作为出租人,其负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交付适租的房屋并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楚某某作为承租人,其负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善用承租房屋并依时支付租金。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杨某某是否依约交付了适租的房屋予楚某某使用、楚某某逾期交租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李某某、杨某某应否赔偿楚某某为涉诉场地所投入的费用。……楚某某反诉称李某某、杨某某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也即餐饮用途,且李某某、杨某某无提供基本的用电设施而构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楚某某长期欠付租金,楚某某应就其违约行为致使解除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楚某某应将涉讼场地腾空并交还给李某某、杨某某,并依合同约定清付租金、处理押金。……楚某某诉请要求李某某、杨某某退回其已支付的租金300800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楚某某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致使李某某、杨某某解除合同,其责任应由楚某某承担,故楚某某诉请要求李某某、杨某某退回其交纳的押金304477元及利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杨某某可依据上述约定不退还押金。……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是因楚某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李某某、杨某某明确表示不留用涉案场地的装饰、装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某某、杨某某无需对涉案场地的装修、装饰支付费用,楚某某可在不损坏涉案房屋的前提下对其装修、装饰物进行拆除。……对于楚某某要求的李某某、杨某某承担其为涉案场地投入的购买设备用品、办理相关证照等项目(含签订涉案房屋的中介协议)的费用损失以及员工工资、员工宿舍租金损失的问题。如前所述,楚某某为涉讼场地办理相关证照、签订有关中介协议以及支付试业期间员工工资及宿舍租金等相关费用,亦是其经营成本,应由其自行负担;此外,楚某某为从事生产经营而购置的设备用品属于动产,楚某某可自行移动。综上同理,楚某某诉请要求李某某、杨某某承担上述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等等。二审法院认定: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与一审归纳一致,分别为租赁房屋应具备餐饮经营功能是否李某某、杨某某负担的义务?楚某某作为承租人逾期缴租是否有免责情形?李某某、杨某某应否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补偿?关于李某某、杨某某是否负责提供餐饮经营许可文件责任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已经确认房屋用于餐饮经营,依法应当办理餐饮经营许可手续,房屋才能开展约定用途的经营使用。该法定手续的办理,已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为楚某某承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已经完成的相关手续审批行为看,由楚某某负担也没有履行的障碍。经审查,李某某、杨某某配合楚某某申请餐饮经营许可手续的证据充分,已经履行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楚某某再以李某某、杨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要求确认李某某、杨某某违约,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楚某某作为承租人逾期缴纳是否有免责情形的争议。楚某某提出租赁房屋水电设施不具备等原因导致经营不能顺利开展,该理由在双方关于欠租清偿的协商文件中没有反映,在诉讼中也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确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李某某、杨某某作为出租人为楚某某负担工资债务,已经超出合同义务,楚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租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二审法院认为,楚某某逾期交租没有免责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李某某、杨某某应否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补偿的争议,如前所述,该案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在于楚某某的违约行为,故楚某某装修投入的损失,应当自行负担等。

另,上述一、二审判决作出后,楚某某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案号:(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50号。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512日作出(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06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楚某某的起诉。判后,楚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69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0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一审裁判认为:本案讼争的实质为原告主张两被告在涉案场地租赁中存在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但在前述(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96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83号案件中已就该问题作出处理,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亦作出明确界定,实际上原告也已就上述案件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原告在本案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审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以涉案房屋为不适租房屋为由主张被上诉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该诉讼理由及诉讼主张涉及的案件事实,已经前案审查并作出认定,上诉人为合同违约方,其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故上诉人对同一合同履行事实及违约责任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属于重复诉讼。

案例注解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bis de eadem ne sit action)制度,法理在于“诉权消耗”理论,即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在此基础上,各国法律逐步创造出以既判力为核心的一事不再理法律体系。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并不清晰,《92年意见》和其他司法解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判断标准没有规定,以往大多局限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限定,即禁止当事人对相同诉讼对象再次以相同诉请再次讼争,对于其他情形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适用较为混乱。

而随民诉法解释出台,对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这种违反“同一性”情形也作为“一事不再理”适用,丰富了“一事不再理”的内涵和外延,亦更为符合“既判力”理论。既判力,是指法院的终局裁判确定后,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均受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与之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作出与之内容矛盾的判断。具体而言,当事人不得就已判决的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在其他诉讼中,当事人也不得在提出与该判决内容不一致的主张;后诉法院不得就前诉确定判决的事项作出不同的判断,当事人就既判事项再行起诉的,法院将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学说“一部请求肯定说”认为诉讼标的一部分作为判决标的,既判力仅及于该诉讼标的的一部分。但“一部请求肯定说”弊端在于极易造成讼累负担,当事人一次可以判决的内容却分开几次诉讼;而不同案之间的处理可能尺度不统一,在不同法院起诉则会涉及管辖权竞合的问题,亦会影响法院威信。“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实质上突破了“一部请求肯定说”,采用“一部请求否定说”,即同一标的当事人给予处分权可以其一部分对该某部分作出判决之否定效力及于全部,剩下部分当事人不能另行起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回归本案,系“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的实质司法应用。表象看,前案两方因租赁关系互主张违约,楚某某在前案作为反诉方主张退押退租、赔偿经济损失;而本案楚某某的诉讼,系在前案处理基础上提出“新”的主张,要求对方赔偿经营损失、设施设备损耗,诉请的名目和计算方式与前案不同,看似两个独立诉讼。但究其实质,两案楚某某的请求权基础,均归属于同一个租赁法律关系中,即违约责任的定质定性问题,前案认定楚某某系违约方,系建立在对双方租赁关系全面审查基础上作出的认定,隐含了否定所有楚某某主张对方违约的已提和未提诉求,故本案楚某某主张对方违约的“新”的诉求,亦应视为已作处理。故本案一审、二审裁判思路略有不同,但均一致认定本案“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违反“一事不再理”。

                                                                         第一法院独任审判员:李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陈涛 陈珊彬 李焕   

                                                                                 编写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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