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诉权消耗 后诉否定前诉 既判力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前案法律关系中被认定为违约方,后案虽以不同前案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但实质是否认前述已认定违约责任的,即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06号(2015年5月12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04号(2015年6月9日)。
基本案情
原告楚某某诉称:
经审查,两被告(作为另案原告以及反诉被告)和原告(作为另案被告以及反诉原告)、案外人刘某某(作为另案被告)之间曾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至本院。其中,李某某、杨某某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为:一、解除李某某、杨某某与楚某某于
与此同时,在上述(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96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杨某某与楚某某自愿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以及李某某、杨某某与楚某某、刘某某自愿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概言之,李某某、杨某某作为出租人,其负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交付适租的房屋并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楚某某作为承租人,其负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善用承租房屋并依时支付租金。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杨某某是否依约交付了适租的房屋予楚某某使用、楚某某逾期交租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李某某、杨某某应否赔偿楚某某为涉诉场地所投入的费用。……楚某某反诉称李某某、杨某某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也即餐饮用途,且李某某、杨某某无提供基本的用电设施而构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楚某某长期欠付租金,楚某某应就其违约行为致使解除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楚某某应将涉讼场地腾空并交还给李某某、杨某某,并依合同约定清付租金、处理押金。……楚某某诉请要求李某某、杨某某退回其已支付的租金300800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楚某某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致使李某某、杨某某解除合同,其责任应由楚某某承担,故楚某某诉请要求李某某、杨某某退回其交纳的押金304477元及利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杨某某可依据上述约定不退还押金。……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是因楚某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李某某、杨某某明确表示不留用涉案场地的装饰、装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某某、杨某某无需对涉案场地的装修、装饰支付费用,楚某某可在不损坏涉案房屋的前提下对其装修、装饰物进行拆除。……对于楚某某要求的李某某、杨某某承担其为涉案场地投入的购买设备用品、办理相关证照等项目(含签订涉案房屋的中介协议)的费用损失以及员工工资、员工宿舍租金损失的问题。如前所述,楚某某为涉讼场地办理相关证照、签订有关中介协议以及支付试业期间员工工资及宿舍租金等相关费用,亦是其经营成本,应由其自行负担;此外,楚某某为从事生产经营而购置的设备用品属于动产,楚某某可自行移动。综上同理,楚某某诉请要求李某某、杨某某承担上述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等等。二审法院认定: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与一审归纳一致,分别为租赁房屋应具备餐饮经营功能是否李某某、杨某某负担的义务?楚某某作为承租人逾期缴租是否有免责情形?李某某、杨某某应否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补偿?关于李某某、杨某某是否负责提供餐饮经营许可文件责任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已经确认房屋用于餐饮经营,依法应当办理餐饮经营许可手续,房屋才能开展约定用途的经营使用。该法定手续的办理,已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为楚某某承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已经完成的相关手续审批行为看,由楚某某负担也没有履行的障碍。经审查,李某某、杨某某配合楚某某申请餐饮经营许可手续的证据充分,已经履行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楚某某再以李某某、杨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要求确认李某某、杨某某违约,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楚某某作为承租人逾期缴纳是否有免责情形的争议。楚某某提出租赁房屋水电设施不具备等原因导致经营不能顺利开展,该理由在双方关于欠租清偿的协商文件中没有反映,在诉讼中也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确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李某某、杨某某作为出租人为楚某某负担工资债务,已经超出合同义务,楚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租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二审法院认为,楚某某逾期交租没有免责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李某某、杨某某应否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补偿的争议,如前所述,该案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在于楚某某的违约行为,故楚某某装修投入的损失,应当自行负担等。
另,上述一、二审判决作出后,楚某某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案号:(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50号。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06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楚某某的起诉。判后,楚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0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一审裁判认为:本案讼争的实质为原告主张两被告在涉案场地租赁中存在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但在前述(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96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83号案件中已就该问题作出处理,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亦作出明确界定,实际上原告也已就上述案件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原告在本案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审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以涉案房屋为不适租房屋为由主张被上诉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该诉讼理由及诉讼主张涉及的案件事实,已经前案审查并作出认定,上诉人为合同违约方,其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故上诉人对同一合同履行事实及违约责任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属于重复诉讼。
案例注解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bis de eadem ne sit action)制度,法理在于“诉权消耗”理论,即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在此基础上,各国法律逐步创造出以既判力为核心的一事不再理法律体系。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并不清晰,《92年意见》和其他司法解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判断标准没有规定,以往大多局限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限定,即禁止当事人对相同诉讼对象再次以相同诉请再次讼争,对于其他情形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适用较为混乱。
而随民诉法解释出台,对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这种违反“同一性”情形也作为“一事不再理”适用,丰富了“一事不再理”的内涵和外延,亦更为符合“既判力”理论。既判力,是指法院的终局裁判确定后,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均受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与之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作出与之内容矛盾的判断。具体而言,当事人不得就已判决的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在其他诉讼中,当事人也不得在提出与该判决内容不一致的主张;后诉法院不得就前诉确定判决的事项作出不同的判断,当事人就既判事项再行起诉的,法院将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学说“一部请求肯定说”认为诉讼标的一部分作为判决标的,既判力仅及于该诉讼标的的一部分。但“一部请求肯定说”弊端在于极易造成讼累负担,当事人一次可以判决的内容却分开几次诉讼;而不同案之间的处理可能尺度不统一,在不同法院起诉则会涉及管辖权竞合的问题,亦会影响法院威信。“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实质上突破了“一部请求肯定说”,采用“一部请求否定说”,即同一标的当事人给予处分权可以其一部分对该某部分作出判决之否定效力及于全部,剩下部分当事人不能另行起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回归本案,系“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的实质司法应用。表象看,前案两方因租赁关系互主张违约,楚某某在前案作为反诉方主张退押退租、赔偿经济损失;而本案楚某某的诉讼,系在前案处理基础上提出“新”的主张,要求对方赔偿经营损失、设施设备损耗,诉请的名目和计算方式与前案不同,看似两个独立诉讼。但究其实质,两案楚某某的请求权基础,均归属于同一个租赁法律关系中,即违约责任的定质定性问题,前案认定楚某某系违约方,系建立在对双方租赁关系全面审查基础上作出的认定,隐含了否定所有楚某某主张对方违约的已提和未提诉求,故本案楚某某主张对方违约的“新”的诉求,亦应视为已作处理。故本案一审、二审裁判思路略有不同,但均一致认定本案“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违反“一事不再理”。
第一法院独任审判员:李昇毅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陈涛 陈珊彬 李焕
编写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李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