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

李某某诉广州产权交易所拍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8-12-25 17:1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077

裁判要旨

产权交易所因工作遗漏通知部分竞买人参与竞拍,属重大程序问题,被遗漏的竞买人经查属合格竞买人,且已书面承诺将在首次拍卖最高价以上出价,故认定首次拍卖未能成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3193号民事判决书(20171130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75月,原告经被告的资格审查,作为合格的受让人参与2017519被告的网络竞价平台,竞价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20175191505,原告第27次报价2585392.00元竞得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并得到被告的认可。但事后被告多次以函件的形式通知原告,说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有意向参加竞价的一家意向方未能参加竞价,要求原告在2017622重新竞价。原告认为原告已经通过合法的方式竞买成功,被告无权重新竞价。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20175191505网络竞价2585392.00元竞买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合法有效;2、被告承担原告由于本案产生的律师费9656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产权交易所辩称,一、涉案房产是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应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广交所)有关实物交易以及网络竞价的交易规则,涉案交易因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则而未交易成功,原告要求确认交易价格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交所在《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公告》中已明确告知原告,且原告在书面承诺按照广交所交易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参与交易。而涉案交易中因遗漏符合资格的意向方第三人马某某,导致符合资格的第三人马某某未参与交易,不符合交易规则。其次,原告尚未与广交所和第三人广东省国营紫坭糖厂(以下简称紫坭糖厂)签订《成交确认书》。因此,涉案交易未完成。二、涉案交易遗漏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导致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未能参与竞价,不符合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竞价目的;三、第三人马某某是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其有权参与涉案交易的竞价,全部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均参与竞价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四、律师费是因为原告单方委托律师而产生的费用,要求广交所承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三人马某某述称,我方基本同意被告答辩意见。我方希望公正参与竞价。

第三人广东省国营紫坭糖厂无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出《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公告》,公告内容为:标的名称: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项目编号:SW2017R092901;资产占有方名称:广东省国营紫坭糖厂;资产属性(资产来源):企业实物资产;资产类型:房产;挂牌价格:194.5392(万元);挂牌起始日期:2017-04-14;挂牌截止日期:2017-05-12。一、标的资产信息载明房屋地理位置:番禺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1141225号、建筑面积:404.70平方、用途:办公、租赁情况:空置;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照《网络多次报价实施办法》的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交易采取一次性支付价款的支付方式;保证金设定:交纳金额为20万元,交纳截止时间为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保证事项:(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处置方法:(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2)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01754原告李某某签署了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意向登记表以及意向受让书。意向受让书上记载,标的名称为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意向方为李某某,申请日期为201754。其中意向申请与承诺第五条载明我方承诺按照贵所交易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参与交易。一旦成交,我方知悉并愿意按规定或约定向贵所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用。若因我方或委托方原因不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又解除的,我方向贵所交纳服务费不予退还。尔后,原告李某某在意向资格陈述一栏中表示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并履行相关条款。

201759第三人马某某向被告广交所提交了一份《意向受让书》,作出了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并履行相关条款的承诺,并于20175121104分将20万元保证金通过民生银行转账至被告广交所的指定账户内。

2017515被告广交所以及第三人紫坭糖厂共同作出一份《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确认书》,确认书载明了审核结果,其中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名单:(1)李某某;(2)肖某;(3)钱某,而不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名单及主要原因:……(6)马某某,不符合受让资格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按公告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按上述认定结果制定交易规则,组织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进行交易。

2017517被告广交所向原告李某某发出《受让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广东省国营紫坭糖厂(下称转让方)委托本所通过公开市场方式转让其拥有的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交易编号:SW2017R092901)。本所于2017414进行了信息发布,公告期间,贵方前来本所办理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并提交了相关资料。鉴于该项目转让方提出了交易条件,为此,本所于2017515与转让方组成项目资格审核小组,对该项目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受让资格进行了审核认定。本所与转让方确认审核结果如下:贵方满足交易条件,具备受让资格。

2017522的网络竞价记录单载明了涉案房产的竞价记录,网络竞价开始于201751914300秒,结束于2017519150546秒,竞价用时35分钟46秒,一共报价27次,起始价是1945392.00元,最高报价为2585392.00元,最高报价产生于2017519150346秒,来自竞买用户sw2017r0929y7,亦即原告李某某。网页生成的广州产权交易所竞价结果确认书中受让方签字盖章、转让方签字盖章以及交易机构盖章处均为空白,没有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017526被告广交所向原告李某某发出《关于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项目相关事宜的函》。载明:本所受托通过公开市场方式转让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交易编号:SW2017R092901)。2017519,本所组织了该项目的报价活动,贵方为该项目最高报价方。因本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致使该项目中的一个意向方未能参与竞价活动。该意向方要求本所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该项目竞价。现询贵方是否同意在贵方最高报价基础上与该意向方继续竞价。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件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本所,以便本所安排该项目后续流程。原告李某某在函件中手写回复:不同意,拍卖已经结束,本人买受人公平、公正、公开取得此项目,要求贵所尽快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及其他后续流程,并签署名字和日期。

201769被告广交所向第三人紫坭糖厂发出《关于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项目相关事宜的函》,函件内容为:2017519,本所组织了该项目的报价活动,李某某以最高报价人民币2585392.00元被确认为该项目最高报价方。因本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致使该项目中有资格参与报价的意向方马某某未能参与报价活动。现马某某要求在该项目中得到公平的报价机会,书面承诺以高于目前的价格进行报价,若其没有在本所组织继续报价活动中报价,马某某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所将扣除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元。鉴于此,为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现询贵方:一、马某某按该项目公告要求,于201759前来本所交易大厅进行项目意向登记,交易保证金按规定于51211时到账本所指定银行账户。现附上马某某意向登记文件,提请贵方书面确认马某某的受让资格。二、是否同意本所组织有资格参与报价的意向方以258539200元的价格继续报价。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本所,以便本所安排该项目后续流程。

2017612第三人紫坭糖厂向被告广交所作出的《关于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项目相关事宜的复函》称:一、经审核,马某某符合该项目的受让资格。二、同意贵所组织有资格参与报价的意向方以2585392.00元的价格继续报价。三、为确保项目的成功交易,若组织继续报价活动时,无意向方出价(完全零报价),则2017519的报价活动结果继续有效,即当日李某某的最终报价人民币2585392.00元有效,并为该项目成交价。

2017616,被告广交所向原告李某某发出《关于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项目相关事宜的函(二)》及附件《关于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报价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该函件中载明:因本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致使该项目中有资格参与报价的一家意向方未能参与报价活动。现该意向方提出“本项目其他意向方目前的报价远低于我方的计划报价,我方承诺以高于其他意向受让方目前报价的价格进行竞价;我方要求在本项目中得到公平的竞价机会。”鉴于此,为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本所将通知该项目全部有资格参与报价的意向方以人民币2585392.00元的价格继续报价,报价时间等具体事项详见附件。附件《关于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报价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载明的报价时间如下:一、自由报价阶段:20176221000分至1010分,该时段为正式报价时间,报价人所报价格产生法律力。二、限时报价阶段:每次限时周期为120秒,首次限时周期从20176221010分起计算。除报价时间及起始价调整外,其他一切竞价事项均按照《网络多次报价须知》规定不变。

2017620被告广交所再次向原告李某某发函,《关于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项目相关事宜的回函》中表示:一、贵方参与的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于本所原因在报价过程中遗漏意向方,导致项目报价程序存在瑕疵,本所为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现按照内部纠错机制,暂停项目流程,组织项目各意向方于2017622进行继续报价。二、因该项目报价程序暂停,交易处于未完成状态,贵方与转让方并未签订项目交易合同,故不存在贵方提出的合同已经生效的问题。三、对贵方来函中提出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内外勾结的问题,本所已启动内部调查程序,抽调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该项目报价过程中存在的错漏,属于人为失误,并未发现贵方所反映的情况。四、请贵方按照已签收确认的《关于广州市横沥镇兆丰路19号房产报价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规定参与该项目继续报价活动。

庭审过程中,被告广交所为了证明原告李某某的竞价交易尚未完成向法庭提交了《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网络多次报价实施办法(2016年第二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操作规程(20168月修订)》(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多次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组织符合资格的意向方通过本所指定的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价结束后,项目没有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在规定时间内与本所和委托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交易文件后,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另,《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意向受让方须向本所递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一、《受让意向书》;二、单位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等。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交易的资格。《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让方应按照项目公告、交易须知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与转让方、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所通知转让方、受让方根据项目公告、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要求及交易结果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另,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了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96560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1130日作出(2017)粤0104民初13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产权交易所赔偿原告李某某律师费损失9656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基础法律关系建立于《项目意向登记表》、《意向受让书》、拍卖公告等,并且由此指引适用了《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需要和被告及第三人广东省国营紫坭糖厂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才确认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格,因此被告认为本次拍卖并未最终成交。其理由是否成立,本院分析如下:1、虽然原告在首次网络竞价拍的最高价后,网页生成了竞价结果确认书,但由于签章处均为空白,故未能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2、被告用以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理由是遗漏了合法竞拍人马某某,根据马某某转账保证金的银行凭证来看,其的确已于拍卖公告要求的时间之前完成支付保证金,故第三人马某某的确属于有权的竞拍人。3、因第三人马某某亦书面保证将在2585392.00元以上的价格进行报价,可见其参与拍卖的确会从实际上改变本次拍卖的成交价格,否则马某某亦将承担其承诺的违约责任。4、委托拍卖人广东省国营紫坭糖厂亦书面承诺同意按2585392元的价格继续报价,故委托人亦未认可本次拍卖已经成交。因此,首次拍卖因程序问题并未最终成交,故原告请求确认按首次拍卖的最高金额的请求,并不符合合同依据和相关法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本案的纠纷是由被告的不当的行为引起的,虽然被告有合同依据去主张首次拍卖未完成,但考虑到合同依据均为被告格式条款,合同条款均对被告十分有利。从情理上,原告并不具有可责性。因此,因被告原因导致了原告付出了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96560元,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负担。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故本案诉讼费,应在原告实际承担后,原告有权就其承担的诉讼费,另行要求被告赔偿。

案例注解

本案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件网络拍卖案件纠纷。拍卖人在拍卖环节的不当行为会对拍卖结果的效力造成何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其他文件均未有相关规定。本案中,网络拍卖已拍出最高价,但因产权交易所工作失误遗漏通知部分竞买人参与竞拍,是否导致此次拍卖无效,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次拍卖有效。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网络拍卖的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应为网络拍卖结束时取得最高价的竞买人。本案中,网络拍卖已经结束,竞买人作为最高出价人,基于拍卖的信赖保护利益,理应获得拍卖标的。至于网络拍卖结束后的其他工作,均系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不影响拍卖成交。因拍卖人过错产生的损失,应由拍卖人赔偿。反之,如果因拍卖人遗漏通知合格竞买人的工作失误就足以导致拍卖无效,则会产生不良导向效果,即拍卖人为操纵拍卖结果,故意预先埋下工作失误的伏笔,以根据竞拍结果决定本次拍卖是否作废。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次拍卖无效。《拍卖法》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第三人马某某作为合格竞买人,因拍卖人工作失误没有参与网络竞拍,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如允许本次拍卖有效,则同样会产生拍卖人认为将特定对象排除在竞价环节之外的情况。重新进行竞拍后,原最高价出价人可能产生损失固然需要考虑,但公平性、公正性是拍卖的生命线,更必须优先保证。

该判决看似同意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方李某某按照最高价过户的要求,但由于对第三人马某某承诺在最高价以上出价的情况在判决书中作了确认,实际上是在考虑以上两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种解决方案——该次拍卖既没有马上生效,又不必然无效,实质上出于效力待定状态。通过判决的引导,可起到既保证被遗漏竞买人的参与权,又保护最高出价人,还能制约产权交易中心操作拍卖结果的情况出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保护被遗漏的合格竞买人,制约产权交易所和首次拍卖最高价出价人。判决书认定首次拍卖结果并不生效。从大原则来看,因拍卖人工作失误没有参与网络竞拍,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属于严重程序问题,不但损害了被遗漏的竞买人的合法权利,更损害了拍卖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从合同具体规定来看,原告与被告签字同意适用被告交易所指定的《实施办法》,其第十七条规定需要和被告及委托人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才确认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格。先被告人发现遗漏竞买人的问题,已停止了三方签约。因此《成交确认书》并未实现三方签约生效。

另一方面,保护首次拍卖最高出价,制约被遗漏竞买人。判决书确认了遗漏竞买人马某某承诺在首次拍卖最高价之上进行报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首次拍卖最高价出价人的出价记录并不是作废的,而是成为了制约第三人马某某出价的标杆,即第三人马某某只有在真实出价超过原告首次拍卖最后出价时,才能获得拍卖标的。判决书确认马某某承诺报价可以防止并无实际购买意愿和能力的竞买人利用程序问题滥用权利。

第三方面,产权交易所作为责任人,对原告人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认定本案的纠纷是由被告的不当的行为引起的,虽然被告有合同依据去主张首次拍卖未完成,但考虑到合同依据均为被告格式条款,合同条款均对被告十分有利。从情理上,原告并不具有可责性。因此,因被告原因导致了原告付出了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96560元,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责令被告人产权交易所赔偿原告全部律师费用。

本案一审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被告方亦主动向原告赔偿了律师费,并对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也进行了赔偿。被告广州产权交易所将在原告李某某及第三人马某某之间组织第二次拍卖,原告李某某将以首次拍卖的最后出价进入第二次拍卖,与第三人马某某进行再一次竞价。本案的处理方法,得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且能在《拍卖法》关于网络拍卖的细化规定作出前,起到参考案例的作用。

 

一审合议庭成员:陈靖宇  唐玉文  张友辉

编写人:广州市越秀区法院 陈靖宇、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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