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8日,蔡某玉作为甲方与杰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双方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岗位情况,并通过对乙方的了解、考核,同意录用乙方,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自己情况,并通过对甲方的了解,愿意到甲方就业并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报到;二、乙方到甲方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招工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三、经甲方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1、甲方聘用乙方为文职翻译,服务期贰年,试用期从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看,协议包括蔡某玉的工资、岗位、劳动期限、福利等,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杰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杰某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为了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动向,在高校应届毕业生找到第一份工作时,高校应届毕业生需要与高校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原则上,高校应届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处报到后需要以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为三方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而目前劳动和教育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统一规定,而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则是由各地法院依据各自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的规定确定处理意见,然而各地并未完全相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对于本案例涉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三方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是三方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第三种观点是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需要取决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例涉及的二审判决实际上也是采取第三种观点。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看,协议包括工资、岗位、劳动期限、福利等,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处理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出发,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的规定,采取实质特征,认定相关约定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用人单位未及时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欠妥,但鉴于三方协议相关约定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的利益,故不再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过用人单位在用工实践中,为了合规及避免争议和矛盾,即使在招聘时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在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到后还是需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