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

蔡某玉与广东某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9-12-13 14:3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863

【裁判要旨】

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

【基本案情】

201758日,蔡某玉作为甲方与杰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双方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岗位情况,并通过对乙方的了解、考核,同意录用乙方,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自己情况,并通过对甲方的了解,愿意到甲方就业并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报到;二、乙方到甲方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招工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三、经甲方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1、甲方聘用乙方为文职翻译,服务期贰年,试用期从201771算起,工作地点为广州;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乙方被录用后试用期收入为人民币贰仟元/月,试用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约定的收入为人民币贰仟元/月,录用为公务员的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理;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包括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学校鉴证登记后列入就业方案,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叁仟元…….奖金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及个人绩效另行处理”,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在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处盖章,蔡某玉所在学校在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盖章。 2017626蔡某玉大学毕业。201771蔡某玉杰某公司开始建立劳动关系,除上述协议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某玉杰某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171111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620作出2018)粤0104民初32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杰某公司向蔡某玉支付201781111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35.63。宣判后蔡某玉、杰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5作出(2018)01民终153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看,协议包括蔡某玉的工资、岗位、劳动期限、福利等,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杰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杰某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为了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动向,在高校应届毕业生找到第一份工作时,高校应届毕业生需要与高校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原则上,高校应届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处报到后需要以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为三方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而目前劳动和教育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统一规定,而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则是由各地法院依据各自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的规定确定处理意见,然而各地并未完全相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对于本案例涉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三方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是三方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第三种观点是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需要取决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例涉及的二审判决实际上也是采取第三种观点。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看,协议包括工资、岗位、劳动期限、福利等,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处理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出发,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的规定,采取实质特征,认定相关约定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用人单位未及时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欠妥,但鉴于三方协议相关约定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的利益,故不再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过用人单位在用工实践中,为了合规及避免争议和矛盾,即使在招聘时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在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到后还是需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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