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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银行卡案件审理状况

发布时间: 2015-08-05 18:2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3537

秀区地处广州中心城区,金融业在全市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辖内金融机构云集,其中银行全国总部1个(广发行)、银行省级分行4个(工行、建行、中行、交 行)。金融审判一直是越秀法院商事审判的“重头戏”,金融案收案占商事案件60%以上,而银行卡类案件则是金融案件的“龙头”,收案量占金融案件70% 上。

一、银行卡案件基本情况

()收结案情况

20072013年,越秀法院共受理银行卡案件17044件,涉案总金额达到3亿多元,结案率为100%

(二)案件分类

越秀法院受理的银行卡案件主要包括:1、信用卡透支纠纷,该类案件占银行卡案件90%以上;2、银行卡被冒用引发的纠纷;3、伪银行卡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三类案件。

二、银行卡案件主要特点

银行卡案件主要呈现“多”、“少”、“难”等三个特点。

(一)“多”体现为:收案数量多,自2007年到2013年,越秀法院平均每年受理银行卡案件2435件,占商事案件收案61%涉案银行多,主要有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银行竞争激烈,发卡量增长迅猛,这也是越秀法院收案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持卡人的地址多,银行对信用卡开卡审查较其他金融产品更为慎重,要求持卡人提供身份证住址、单位地址、联系地址、联系人地址等四个以上的地址,进入诉讼后,增加了法院送达成本;费用名目多,在一件银行卡案件会同时出现年费、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费用,多于其他金融案件,增加了审理时限,影响了结案效率。

(二)“少”表现在:诉讼标的额少,多数银行卡案件涉案金额从几百到几万元不等,与其他金融案件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相比,涉案金额不大;当事人人数少,银行卡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单一、清晰,原、被告各一名,这与其他金融案件呈复合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有几人,甚至十几人,有较大区别;调解少,这类案件公告占的比例高,调解比率明显偏低;上诉少,裁判后,持卡人较少提出上诉;受诉法院少,这与各银行信用卡中心多集中在同一地域,且银行为方便管理,均选择在信用卡中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集中诉讼更加重了受诉法院的负担,如广州的天河法院、越秀法院,上海的浦东新区法院等均是信用卡案件较为集中的受诉法院。

(三)“难”反映在:送达难 持卡人在银行留存四个以上地址,且不少还是异地的,法院对这些地址全部要进行有效送达,在人手不足、费用缺少、案量较大等情况下,除本地外,其余仅能采用 邮寄送达,直接和邮寄送达的成功率都不高,导致公告送达比例较高,约占银行卡案件70%以上,缺席率较多,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执行难,由于银行间相互竞争激烈,发卡量激增,对持卡人的资产情况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导致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银行无法向法院提供持卡人资产情况,且缺席审理较多,难以找到持卡人,故这类案件执行成功率较低。

三、越秀法院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针对银行卡案件上述特点,越秀法院制定相应的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制定银行卡审理规范,提升审结率

于银行卡案件数量多、审理周期较长等情况,越秀法院根据多年审判实践,对该类案件审理在流程、判决书写作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以期统一裁判尺度、程序更完 善、透明。该规范多年操作运行表明,越秀法院在审理银行卡类案件效率方面不断提升,结案率达到100%,多年来没有信访投诉。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年来,越秀法院始终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繁荣为己任,长期与金融机构保持沟通,将法院裁判理念、做法、银行操作存在的问题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流,同时,也将 金融机构的建议和想法进行认真研判,及时回应。沟通一般采用走访、座谈、派资深法官授课等形式,在此基础上,越秀法院还于20123月成功举办了“金融 服务与权利保障”论坛。通过不断地沟通,使法院裁判更趋合理,起到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

(三)积极开展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秀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银行卡案件存在问题向监管部门提出了填补磁条卡技术缺陷、完善领卡证据等司法建议91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银行业界 对磁条卡技术问题进行了整改,推出了更有安全保障的IC卡。另外,越秀法院还在调研中总结审判经验,探索审判新思路,被上级法院首肯和采用,如无密码信用 卡被克隆,民事责任银行由原来承担70%改变为承担全责等,储户邱坚珍诉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万通支行克隆卡纠纷一案的裁判结果更被省高院作为对外公布的三大 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四)延伸审判职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0136月,越秀法院在广州民间金融街挂牌设立了金融审判庭,此举既延伸了审判职能,又使金融审判沿着专业化的道路进一步迈进。

四、银行卡纠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司法对策

(一)信用卡透支纠纷

1、“送达难”问题突出,案件因公告造成审理周期长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金融机构“找持卡人难”现象突出,往往出现向被告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情况,从而导致无法送达被告。据统计,自2009 年以来在金融机构聚集的基层法院之一越秀法院,近80%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因被告无法送达而公告。究其原因,一般银行信用卡发放审核不严是导致金融机构“找持卡人难”现象的重要原因。同时,银行对于被告近期实际住址、关联人联系方式等关注度不够,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是“送达难”的另一原因。

【建议】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信用卡申领的审核程序,不能只追求“发卡”数量带来的效益,要注意不规范发卡造成的社会问题及引起的诉讼成本支出。特别要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核实,不仅要将其身份证与本人核对,还要到其住所地、户籍地进行核实。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冒名申领行用卡情况的发生。此外,银行应全面准确掌握持卡人信息,在起诉前,银行应将持卡人的电话再予以核实;明确持卡人的经常居住地及现居住地,减少法院查找持卡人下落的时间,以便及早进入审判阶段及时审结案件。

2、银行存在不及时诉讼的现象

行起诉不及时,部分案件甚至在出现逾期还款数年后才起诉,该类案件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已大大超过透支本金,个别甚至数倍于本金,造成持卡人极大不 满,但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和依约要求持卡人支付利息、复利、滞纳金和超限费等,原则上都予以支持。特殊的情形有,商业银行将涉及信用 卡的不良债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从透资发生到起诉,时间超过十年,违反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法则,故法院将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后的信用卡透支利息调整为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付,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当引起银行界的高度重视。

【建议】银行及受让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与客户间的沟通和联系,对多次欠费逾期、不还等恶意透支或欺诈的情况,银行应设立及时识别和预警机制,并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银行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3、银行未能提供部分关键证据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及持卡人为外地人的案件,银行在起诉时仅能提供持卡人的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未能提供持卡人的最新身份资料,导致法院无法将诉讼材料有效送达给持卡人,加 大了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风险。在案件事实的审查过程中,银行提交证据方面仅提交开卡申请表及银行系统打印的明细表,大部分案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在诉讼中 未主动提供持卡人领卡凭证,加大了法院认定合同履行事实的难度。

【建议】应加强与持卡人的沟通和联系,特别是针对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开卡的持卡人,因现第一代身份证已失效,应通知持卡人补充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并确认最新的经常居住地。另外,银行应注意保存领卡确认函等重要证据,以证明涉案信用卡已交付持卡人使用。

4、信用卡捆绑贷款的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大

行为开发信用卡产品业务,之前出现过通过信用卡分期偿还大宗生活消费贷款的透支欠款案件,近来有出现了车贷、房贷捆绑信用卡的透支案件。但由于银行未能对 信用卡内的欠款性质作出准确划分,导致抵押担保范围不明,增加案件审理难度。此外,当持卡人逾期偿还贷款时,银行以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标准 收取款项,远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利息收取标准,增加持卡人还款负担,容易引发持卡人不满,进而拒绝还款。

【建议】银行在开展通过信用卡平台还款的贷款业务时,应注意到贷款与一般信用卡业务的区别;同时,银行在审核持卡人信用卡贷款申请时,应向持卡人充分告知逾期还款的不利后果。

5、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银行报案不够积极

按照《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越秀法院发现一些案件符合“恶意透支”的标准(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但银行较少向公安机关报案。

【建 议】恶意透支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社会危害性,银行作为受害人,对该类行为责无旁贷。银行在透支催收工作上,应纠正处理不良透 支需取法院一纸判决的思想,而更多地考虑如何有效维护金融安全,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银行卡被冒用引发的纠纷

用银行卡是指不法分子冒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取现或透支消费的情形。通常是持卡人遗失钱包等情形,由不法分子获得银行卡。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借记 卡、部分贷记卡透支消费及取款均需输入密码;第二种为部分贷记卡透支消费时仅凭签名,取款时才需要输入密码。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 卡及密码的责任,持卡人发现银行卡丢失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取款及透支消费,银行不存在过错,故银行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对 于第二种情况,贷记卡凭签名进行透支消费时,特约商户对签名负有一般的审查义务,若特约商户在第三人的签名与贷记卡上预留签名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认 可该签名,则特约商户应当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特约商户对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银行作为发卡行,不负责审 查每一次透支消费签名的真实性,故银行不承担赔偿义务。

【建议】 卡人风险意识不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是银行卡被冒用盗刷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持卡人可以开通账户余额变动及时短信通知的服务功能,在发现银行卡遗 失或接到可疑消费通知后及时挂失并报案,以保全证据,减少损失。对于接受银行卡刷卡消费的特约商户而言,其负有对持卡人的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签名进行审查 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笔迹明显不符或者姓名不符者应拒绝刷卡消费,以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银行卡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发行规模的迅猛扩张,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复制成伪银行(即“克隆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诉诸法院的克隆卡纠纷案件数量急速上升。

1、有密码的伪银行卡纠纷案件

类案件占克隆卡纠纷案件八成左右,其中一部分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是不法分子将微型摄像机等窃密设备偷装在自助银行场所,秘密窃取银行卡用户(下称: 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而大部分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反映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过程。对于后者,法院大多根据案发时间、地点与持卡人挂失银行卡的时 间、地点的间隔、地理位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克隆卡作案的可能性,然后作出处理。前类案件,由于持卡人的损失明显系由于商业银行的过错 所致,因此判决银行承担持卡人的全部损失。后一类案件,当法院认定持卡人损失系由于伪卡所导致,原则上会根据过错分担的原则,判决银行承担损失70%的赔 偿责任,另30%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无密码的伪银行卡纠纷案件

设置密码的银行卡在刷卡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故此类案件不存在持卡人泄露密码的问题,若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在用卡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银行则需 对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是,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非绝对,倘若持卡人存在保管银行卡不善或不规范用卡而导致银行卡信息发生泄漏的,持卡人 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议】克隆卡案件的发生是由银行卡防伪技术含量不高、银行终端系统无法识别伪卡交易以及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用卡行为不规范等因素所致,从中反映的银行卡监管漏洞不容忽视 建议:(1)加快银行卡的更新换代,推广和普及IC芯片卡的使用,同步推进终端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提高银行卡的防伪功能。(2)银行加强自助银行系统和 特约商户的监管巡查和终端交易机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不按业务规范操作,屡次发生银行卡信息泄露或盗刷事件的特约商户,取消其成员资格。 3)银行加大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力度,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和技巧,对无密码银行卡的安全使用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持卡人设置密码。(4)银行间 应建立证据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相互开放和提供疑似伪卡交易的监控录像。(5)银行改进伪卡交易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赔偿处理措施,建立化解矛盾的多元 化机制。对于能够自行判断属于伪卡交易的案件,主动与储户沟通、协商,及时作出合理的赔偿,化解社会矛盾,避免不必要的诉讼。(6)及时向法院反馈伪克隆 卡案件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利于法院掌握案件的最新发展动态和适时开展研判工作。(7)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五、今后工作设想

(一)设立准入制度

方面是银行大量发卡,案件频发;另一方面是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不足。这一矛盾已越来越尖锐,法院应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投入到更需要的地方。银行在不审查 持卡人资产的情况下,大量发放银行卡,应已预见到可能带来的风险,但银行仍放任,那么应由其对这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是推给法院完事。法院在近期内应 设立对银行提起信用卡透支案件的准入制度,银行立案应提供确实能找到持卡人的信息资料,且应有持卡人资产情况,并应通过法院诉前联调机制,找到持卡人做调 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可减少大量的公告案件,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

(二)引入一审终审制度

修订实施的民诉法已设立了小额钱债案件一审终审制度。鉴于银行卡案件中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法律关系单一、清晰,且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诚信好,可引入一审终审 制。法院根据银行提供的持卡人身份证住址向持卡人寄送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持卡人不到庭的,法院将依银行提供的证据作缺席裁判,不再公告送达,同时,应实 行银行错案赔偿制度,案件裁判一经审查有错,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由银行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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