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送达须知
1.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托第三方电子邮件系统,向受送达人送达有关诉讼材料,受送达人可凭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及密码登录电子邮件送达专用邮箱,通过阅读或下载接收诉讼文书。
2.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范围为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听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上诉须知、裁判文书上网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其他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
3.当事人同意选择电子邮件方式作为送达方式之一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并指定接收送达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
4.电子送达专用邮箱只能阅读人民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不提供接收其他邮件、发送邮件等其他功能。受送达人不能对邮件内容进行删除和更改。
5.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文书到达受送达人邮件系统即视为有效送达,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
6.受送达人的送达邮箱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不能登录。